索引号: | 005837168-2016-057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5-06 | 发布日期: | 2016-05-06 |
发文字号: | 商政〔2016〕13号 | 废止日期: |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商政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5年11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领会文件精神
《实施办法》从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层次、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等十六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要求,是我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改革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养老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积极性,全力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改革与全省同步。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政策
(一)认真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对改革的范围、参保登记认定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协调组织、编办、财政等部门,对本辖区、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谨慎认真的确定,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建立确保发放筹资机制。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应收尽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做好试点政策和《实施办法》的衔接。我市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参保登记后,不再纳入新的参保单位和人员。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四)认真处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问题。试点改革期间,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上级文件规定或经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明确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暂按《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商政〔2007〕59号)规定继续参加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国家和省改革试点与新制度衔接政策出台后或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五)加强经办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实施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改革实际需要,适当充实工作人员,加大业务经办经费保障力度。要根据国家和省对经办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服务下延的原则,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经办管理水平。
三、加强领导,稳妥推进改革进程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启动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资金预算、拨付工作,确保改革资金足额到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推进编制实名制管理,做好编制内人员复核确认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形成跨部门联动机制,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四、严肃纪律,做好政策宣传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严肃工作纪律,在人员身份界定、基金征缴、待遇发放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放宽和提高标准。对省里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全省统一要求执行,暂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梳理,调查核实后统一上报研究处理,不得擅自出台政策或变通处理。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准确解读改革的有关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改革。要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管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积极妥善应对热点舆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