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5837168-2016-074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9-06 发布日期: 2016-09-06
发文字号: 商政〔2016〕28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 年9 月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

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6 〕 26 号)精神,明确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县(区)财政平稳运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 2016 〕 4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县(区)既得利益。中央将上划收入返还地方后,市级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区),保障县(区)既得利益,不影响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三)财力格局大体稳定。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完善,维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

(四)简化上下结算事项。对市与县(区)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

(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 50 %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具体操作按《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国税局商丘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商财预〔 2016 〕 155 号)落实。

(二)以 2014 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县(区)返还和上解基数。县(区)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区),确保县(区)既有财力不变。

(三)按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核定 2014 年县(区)增值税收入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 20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省级分成方式保持不变。

(四)调整地税增量上解范围,以 2014 年地税部门实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和烟叶税核定收入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 2 . 5 %。

(五)以 2014 年为基数,县(区)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增量和地税增量上解省级部分,调整为固定上解。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为 2 ~ 3 年,届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四、配套措施

(一)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本方案研究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开展核定收入基数、办理收入划转等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及时研究调整收入预算和对比口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收入征管规定,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严禁虚收空转,切实提高收入征管质量。

(三)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分配转移支付时,在一定期限内向因实施过渡方案影响财力较多、减收比重较大的县(区)给予倾斜,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持力度,保障各县(区)特别是贫困县财政平稳运行。

(四)完善县以下财政体制。各县(区)要按照“收入级次不变,财政体制微调”基本原则,尽快做好县(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入划分和体制调整工作,不得通过本次体制调整集中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收入和财力,确保过渡方案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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