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37168-2016-090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12-16 | 发布日期: | 2016-12-16 |
发文字号: | 商政〔2016〕39号 | 废止日期: |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商政 |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商丘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政〔 2016 〕 3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解决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 2016 〕 6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商丘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商丘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有条件的县(区)可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商丘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有条件的县(区)可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覆盖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
三、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 60 元/人/月,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县(区)可按照残疾人的困难程度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四、经费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 3 : 3 : 4 的比例分担。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 2 : 8 的比例分担。夏邑县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余部分自行解决。各县(区)可统筹本级财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级补助等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在本通知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五、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
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 .县级残联复核。 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要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3 .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对审定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定期公示。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每年第一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
(四)补贴发放。 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
(五)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 .残疾人死亡。
2 .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
3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 .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被认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领取人,可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六、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重度残疾儿童生活补助费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七、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于年底前全部发放到位。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本实施意见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商丘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2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