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5837168-2017-009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3-13 发布日期: 2017-03-13
发文字号: 商政〔2017〕13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商政〔 2017 〕 1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 2015 〕 71 号)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数量、质量双重红线,结合我市耕地保护现状,现就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责任担当,是有效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积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要按照“坚持依法依规,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保护优先,全方位保护耕地资源;坚持数量、质量并举,强化监督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的原则,把耕地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切实落实责任,在工作中找准自身定位,自觉站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主动地去“保护”、有效地去“保障”,形成我市“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有效合力。

二、强化保护措施

(一)强化土地规划引导,有序开展管控性保护。 全市各级、各部门编制修订与土地相关的规划,要首先考虑保护耕地,与土地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设与扩展,应严格在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严禁突破土地规划确定的范围占用耕地。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坚决杜绝建设项目违反土地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

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按照“保重点项目、保民生项目”的要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全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公益设施、环境保护等设施项目建设。

(二)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约束性保护。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既要划足划好基本农田,把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同时又要为科学发展留足空间,做到“突出保护、兼顾发展”。工作中要坚持统筹协调,突出“全市一盘棋”思想。基本农田划定要保证数量、注重质量,足额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层层签订保护责任目标,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图册,建设基本农田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通过划好永久基本农田,形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格局,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夯实基础。

(三)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积极实施补救性保护。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结合每年下达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任务,认真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市政府下达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补充耕地任务纳入市政府责任目标,严格进行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筹措资金,想法设法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内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使用一部分,保证市级重点建设占补平衡。市级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全部按不低于成本价有偿使用。要严格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和后期管护程序,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逐步加大补充耕地投入力度,适时适当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组建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在市域范围内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一律不得向市外流转。要积极探索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四)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有效促进建设性保护。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导和统筹本地的土地整治工作,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体系,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促进国家、省、市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已整治完成的要纳入耕地管理。要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项管理、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组织协调涉农部门,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统筹规划,集中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从财政资金中列支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本地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组织各级涉农部门对已竣工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防止出现土地撂荒或被建设占用。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在全市通报,对不能完成省政府规定目标的要进行问责。

(五)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努力实现倒逼性保护。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强化批后监管,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盘活存量用地与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结合,杜绝闲置和浪费土地。按照有保有压有控和“有限指标保重点”原则,科学安排年度新增用地计划。严控土地使用标准,提高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项目用地目录》和《禁止项目用地目录》,减少高耗能工业项目,控制工业用地规模,优先供应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低能耗、低污染的生态型项目,严把项目准入门槛。梁园区、民权县、柘城县、虞城县高新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 220 万元/亩,所建标准厂房容积率必须大于 1 . 2 ,建筑密度大于 50 %,绿地率不高于 15 %。工业用地可以探索建立先租后让、分期出让等弹性出让制度。年终,市政府将从各地单位建设用地 GDP 耗地率、单位建设用地固定投资、土地闲置处置率等方面,对各地节约集约性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控结果作为政府考核的依据。

(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强化惩治性保护。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机制的意见》(豫办发〔 2014 〕 25 号)和《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商办〔 2016 〕 3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尤其是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更要从严处罚。要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及国土、公安、监察、法院、检察院的协同联动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并常抓不懈。对本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0 %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5 %以上,或虽未达到 15 %,但造成恶劣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 15 号令)有关精神,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国土、规划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制止、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履责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和整改工作负总责,对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或拆除,致使违法用地既成事实,造成恶劣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村(社区)出租、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对本区域内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街道)的,要追究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责任。

(七)积极开展提质改造,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 2016 〕 8 号),积极开展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简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相结合方式(简称“补改结合”)落实占补平衡。开展提质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土、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作用,协调推进;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安排提升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建设;要将提质改造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对提质改造规模、布局作出合理安排,统筹实施提质改造项目;开展实施提质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现代农业建设;实施提质改造的土地整治项目要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实现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发挥规模效益。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明确补改结合适用范围,要在确保补足耕地数量基础上,结合实施现有耕地提质改造,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对不符合补改结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占补平衡。

三、落实保护责任

县(区)政府(管委会)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将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纳入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区)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进行谋划、统筹推进,以保护促发展,确保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环保、统计、审计、监察、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新格局。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秸秆快速腐熟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工作,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推广深耕深松技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资源利用率;逐步建立完善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探索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严格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林田网、林粮间作树木、围村林等土地附属林木的保护,在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中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为保障生态安全、提高森林覆盖率发挥巨大作用。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涉土资金,重点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全市耕地环境状况,积极探索对受污染耕地进行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内容。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情况,对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规划、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有序开发。

四、严格考核奖惩

市政府将按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进行认真考核,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市政府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表彰,在资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治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未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涉及土地管理的有关业务;整改不到位的,相应扣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017 年 3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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