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5837168-2017-027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7-18 发布日期: 2017-07-18
发文字号: 商政〔2017〕32号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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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商政〔 201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豫政〔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依法规范举借政府债务。 省政府依法统一举借全省政府债务,市、县(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代为举借。发展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发展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二)对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在省政府批准的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和新增限额内,市政府提出限额意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市财政局在批准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提出市级和县(区)的政府债务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县(区)政府在市批准的限额内,研究提出本地限额意见,在批准限额内举借债务的,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列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

(三)债务分类纳入预算。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债务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四)加强债券发行兑付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同时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债券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配合提供准确的项目资料,确保政府债券顺利申报省发行。对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或有债务监管。 新发生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或有债务确需政府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按程序转化为政府债务,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债务余额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偿债资金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二、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二)加强管理,确保依法依规运作。 各级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

(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 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 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各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三、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一)落实偿债资金。 债务单位要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期限,按时还本付息。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偿还政府债务。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除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外,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 5%的,各级政府要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落实国家规定,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根据测算的政府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被预警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制定化解债务风险方案,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各级政府要依据本地情况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硬化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出现偿债困难时,要积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市、县(区)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融资行为

(一)禁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除外债转贷和向省政府申请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二)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行为,严格禁止变相举债融资。 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政府利用 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入,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三)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 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配套保障制度

(一)完善债务统计报告和公开制度。 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企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的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要编制债务收支计划,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债务单位要高度重视债务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填报债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录入政府性债务专网的数据不得随意删减变更。继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要在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上,重点公开本地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等内容。逐步建立政府性债务公开机制,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债券发行政府信用评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 完善债务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性债务状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县(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债权人约束。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要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各级政府要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人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债券发行、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政府性债务信息共享;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方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状况纳入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违法融资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2017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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