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信息化系统资源整合与建设项目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5837168-2017-039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9-30 发布日期: 2017-09-30
发文字号: 商政办〔2017〕139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信息化系统资源整合与建设项目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信息化系统资源整合
与建设项目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 2017 〕 13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政府信息化系统资源整合与建设项目审核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9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政府信息化系统资源整合与建设
项目审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信息化建设,促进政府间各部门互联互通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在规划、投入和管理等方面的成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各县(区)投资建设的政务服务云平台及各类数据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系统资源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视频监控、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公共部门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工程项目。不包括零星的办公电脑、耗材添置。

第四条 商丘市智慧城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是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也是信息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资源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共享交换、存储备份、综合开发和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建设并管理维护市政务服务云平台,负责统筹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不动产、证照及其他共享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制定数据共享交换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推进我市大数据综合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和考核。

 

第二章 整合规划

第五条 把目前“各自专网对下、各自外网对外”的网络布局整合进“三张网”(即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专网和互联网)。

(一)已有机房(包括自建机房和托管机房)和专网的部门不再扩建并分阶段逐步整合进全市统一的机房和网络。

(二)没有机房和专网的部门一律不再新建。

(三)市、县各部门接入互联网要通过市、县中心机房统一出口。

(四)市县各部门业务系统要统一部署在市政务服务云平台上,对下对上的业务信息存储和传输加载在专网机房和专网上;需要放在互联网上办理的业务统一通过政务外网进入政务外网机房,再通过统一的安全设备接入互联网。

第六条 整合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等方面已经建设运行的视频监控网。为节约投资、避免重复建设,新建设的视频监控摄像头要统一布点建设,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后台调用,加强集中管理,防止公民信息随意泄露。

第七条 各单位内部的行业业务应用系统,已建成的平台并留有转换接口的,需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云平台进行对接;未留有转换接口的,需及时建设接口,对接市政务服务云平台;现有的行业业务系统升级时也要留有转换接口,确保实现与全市的信息流转和数据共享。

第八条 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不再建设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换共享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迁移、应用迁移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市政务服务云平台。

第九条 全市所有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均应依托市政务服务云平台进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建设数据中心,确需单独建设的,应报市智慧办批准。

第十条 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原则上现有非涉密信息系统均在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现有各类专网逐步与电子政务外网整合。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非涉密信息系统不纳入迁移范围的,必须提出充分的政策依据和理由,并由市智慧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有信息化建设需求的单位,应当先将建设方案和需求报市智慧办初审,市智慧办应对设计方案基本内容(包括资金预算)进行初步审核。

对通过初审的建设方案,市智慧办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商政〔 2017 〕 21 号)对该需求和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审核。评估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市智慧城市顶层设计规划要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可与现有各类平台(包括业务办理平台、地理信息时空云平台、视频监控平台等)实现对接;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等。

经市智慧办批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智慧办明确资金来源,对需市财政负担的,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采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市智慧办负责全市机关信息化系统资源整合的总体方案制定和技术协调、实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中心机房的安全保密措施,要确保数据的物理安全与内容安全,中心机房工作人员要定期备份数据库和检查服务器本身的安全设施,保证全天 24 小时值守响应。

第十三条 联入“三张网”的电脑必须安装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严禁带毒文档录入数据库。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市智慧办负责对全市各部门、各县区信息化系统资源整合工作的推进、应用、维护、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拒不提供信息化系统资源或不按要求提供的,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原有的信息数据系统迁移至市政务服务云平台的,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相应调整该单位年度信息化资金预算安排,未经市智慧办批准、各单位自行新建或改扩建的信息化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监察局对项目实施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局依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智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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