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商政〔2014〕43号等6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市对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以下6份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2份规范性文件

1.《商丘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2.《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商政〔2014〕43号)

二、修改4份规范性文件

1.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第十四条中“违规收取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修改为“违规收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将《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商丘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2〕32号)第四条中“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5个”修改为“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删除“同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八条修改为“办公室对拟获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期内,委托第三方行业协会对拟获奖单位进行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获奖单位,报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3.将《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道路救助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7〕25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因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困难的,参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制定困难救助标准为”修改为“因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困难的,参照河南省其他地市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困难救助标准为”。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按照《河南省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修改为“按照河南省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河南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4.将《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商政办〔2017〕26号)第三条第四项中“特困人员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属,按双方约定履行”删除。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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