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300-2018-006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18-11-01 | 公开目录 | 原市工商局公开信息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工商〔2018〕47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工商(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公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工商机关立足职能,依法开展塑料购物袋管理工作,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绿色发展,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购物袋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商[2018]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塑料购物袋管理(以下简称“限塑”)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塑料购物袋作为日常易耗品,大量使用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袋容易破损,随意丢弃,造成大量“白色污染”。各单位要从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绿色发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塑料购物袋管理的重要意义,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同时,对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本地的“限塑”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要立足持续,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发展改革、商务、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建立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贵的“限塑”工作长效监管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努力促进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宣传,倡导环保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到“限塑”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参与、支持,把加强宣传作为推进“限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加强法规政策宣传。继续深入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宣传具有典型性的行政处罚案例,提高广大经营者的守法自觉性,促进行业自律。二是深入宣传与“限塑”工作有关的健康环保知识。采取科普教育、宣传标语、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不合格塑料袋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倡导消费者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自觉减少使用或不用塑料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三是将“限塑”宣传与12315“五进”工作有效结合。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塑料购物袋的申诉举报,及时调处纠纷,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要及时进行核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检查,强化管理
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以往开展“限塑”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塑料购物袋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对超市、商场、市场、销售门店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定期检查制度。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销售未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塑料袋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对商业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采购塑料购物袋未依法索取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销售台帐、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袋等违法行为按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依法查处违反“限塑”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必须处以罚款的,一般可实行“首次不罚”,先行“责令改正”,坚决防止出现“为执罚而执法”或“过度执法扰民”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各单位在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指导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特别是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认真落实“限塑”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承担起督促检查市场内商户严格执行“限塑”规定的管理责任;要加强对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其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四、严格依法登记,打击无照经营
各级工商机关要依据职能,对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申请人,严格把关,防止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要加强对塑料购物袋经营主体的管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依法打击无照经营行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市局报送《“限塑”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具体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实际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市场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