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18-0283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11-16 公开目录 进展情况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政〔2018〕2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武部:

为充分调动大学生应征入伍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兵员征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征集力度的意见》(豫政〔2016〕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高校征兵组织领导。驻商各高校要成立征兵领导小组,高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设立征兵工作站,确保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

二、实施大学生参军入伍生活费补助。大学在读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生活费补助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军区司令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大学生征集有关经费保障问题的通知》(豫财行〔2016〕234号)执行。参照全省大学在读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入伍补助标准,为应征入伍的往届大学毕业生发放5000元一次性生活费补助,为应征入伍的大学新生发放3000元一次性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批准入伍地县级财政负担,于次年4月30日前,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兵役机关组织发放。

三、实施大学生应征交通费补贴。驻商高校非商丘籍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商丘籍在外就读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返商应征,在义务兵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内,凭有效票据报销本人交通费。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同级兵役机关组织发放。

四、实施大学生征兵奖补。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的乡(镇、街道)武装部和驻商高校武装部,每征集1名商丘入伍大学生,补贴500元征兵工作经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五、全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乡镇编制有关管理办法,优先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单独组织招录,数量不足时可招录其他人员。

六、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市公务员招录的,按照省年度招录方案在专项比例内进行专项招录。

七、申报全市政法干警招录计划时,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八、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县、乡两级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10分。

九、市属国有企业招工时,安排不低于20%比例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

十、已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服役时间视为工作经历。退役后复职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等同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

十一、退役大学生士兵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十二、未完成大学生征兵任务的县(市、区)和高校,不得参加当届“双拥模范城(县)”、关心国防建设“十佳”单位评选,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届“党管武装好书记”、关心国防建设“十佳”个人评选。县级政府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向市征兵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讨。

本意见适用于从商丘市入伍的大学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军分区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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