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18-0294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12-04 公开目录 安排情况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政办〔2018〕106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商政〔2016〕25号)和《商丘市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商政办〔2018〕4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总体要求

(一)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投资方式。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市本级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项目范围。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包括:

1.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3.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4.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5.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6.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以上类别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四)建设性质。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更新改造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购置、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等。

(五)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住建、城管、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国资、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各自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六)项目要求。

1.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3.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4.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5.除跨行政区域的项目外,市、区共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区级投资占50%及以上的,由区级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职责。

二、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财政部门保障前期经费。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需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二)项目审批程序和要求。

1.项目审批程序要求。

(1)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2)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购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纳入部门预算专项支出管理,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3)房屋购置类项目仅编制、审批项目购置方案。电子政务和信息化项目向市智慧城市办公室申报,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按本办法办理。

2.项目建议书审批要求。

(1)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也可自行编制)。

(2)项目建议书审批时,项目业主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建议书文本及申请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建设该项目的会议纪要、决定,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纪要、决议、决定告示;财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3)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等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

(4)项目业主单位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审批手续。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要求。

(1)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申请文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原址建设的出具规划意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址建设的提供土地使用证);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3)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对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评审,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单位财政预算。

(4)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住建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一般有效期为2年。

(5)项目业主单位凭批复文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土地划拨等手续。

4.初步设计审批要求。

(1)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2)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4)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5)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对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专家评审。

(6)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应是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的依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时应采用限额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资金使用,不得突破。对由于设计修改、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变化等引起的工程概算变化,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文本,按初步设计呈报程序,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5.在线监管平台应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各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落实投资项目审批新机制,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探索实施“区域评价”“容缺办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5项审批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审批进度。

三、投资计划管理

(一)部门职能。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上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财政部门。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负责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联审论证;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衔接部门预算,明确项目资金来源;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和规划进行初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政府投资计划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2.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3.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4.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5.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6.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三)政府投资计划要求。

1.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要求执行。

3.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需经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增减,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增减。适当时候可以启动中期调整,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可研未审批项目,项目总投资可以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建设规模和财政部门审核的投资估算调整。

5.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6.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四、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二)推行代建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联审联批制。发挥联审联批周例会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推动作用,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有关部门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批效率,解决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强化责任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台帐管理,监督项目施工单位落实项目安全责任制,落实环保“六个百分之百”标准,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项目施工进度,每月25日前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度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并投入使用。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坚持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情况实施台帐管理,每月汇总统计,按行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排序,并及时将结果和情况向市领导报告。

(五)履约担保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六)项目竣工验收。

1.专项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竣工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项目稽察。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实施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项目后评价。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5.产权登记。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工程结算与项目竣工决算。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概算,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写出情况报告。由市财政、审计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6.在项目建设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工或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反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手续的;

2.没有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

3.违反规定擅自拨付项目资金的;

4.各职能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项目审批手续的;

5.违反其他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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