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120-2018-0058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18-12-26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商丘市 财 政局 商丘市 扶贫开发办公室 商丘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商丘市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 市 直有关单位:
根据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农 [ 2018 ] 130号 )文件精神,现制定 《 商丘市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 财 政局 商丘市 扶贫开发办公室 商丘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商丘市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 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 2018 ] 35号) 和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农 [ 2018 ] 130号 ) 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结合我 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 、 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市 、 县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
(三)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 , 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四)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増加基层迎评迎检负担 。
第四条 市 财政 局 、 市 扶贫办、 市 发展改革委员会统筹负责全 市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市 直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
市 财政 局 会同有关部门,在 市 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县 区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县 (区) 有关部门和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结合脱贫攻坚规划、行业发 展 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 标。
第六条 县 (区) 有关部门和扶贫资金使用单位承担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的申报、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年度结 束 后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抽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县 (区)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 省 统一规定格式,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依据进行简要说明。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
第八条 县 (区) 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脱贫攻坚 领导 小组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条 县 (区)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原审核、批复流程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 标, 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级财政、扶贫部门备案(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还应报送 市 发展改革委员会)。县级有关部门要将经批复的本部门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主管部门安排下年度相关资金、日常绩效监管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市级财政部门要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区 、含夏邑县) 经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还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汇总的本部门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资金安排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县 (区)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按要求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县 (区)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要督促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时予以纠偏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市、 县 (区) 财政部门负责 按照省统一规范的绩效管理样表和模板, 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分别嵌入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
市、 县 (区)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负责 按照省统一规范的绩效管理样表和模板, 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市 财政 局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 市 扶贫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开展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上传至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 级 财政和扶贫部门。
市、 县 (区) 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 域 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分析,辅助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市、 县 (区) 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市、 县 (区) 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 予 以公开。
第十五条 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 况 纳入对所辖县(区)脱贫成效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丘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 8 年 10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