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粮食局转发河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案件处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P0320-2019-0017 公开责任部门 市粮食和储备局
公开日期 2018-12-26 公开目录 执法检查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粮食局:

现将《河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案件处置办法的通知》(豫粮清查办〔2018〕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案件处置办法的通知

豫粮清查办〔2018〕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87号)精神,按照国家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27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经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5日

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案件处置办法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依法举报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案件的受理、处置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二、各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举报案件要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

三、大清查期间,对于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25热线”)受理的举报案件,一般按属地原则分级负责案件的受理、处置等工作。

四、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它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举报人应如实反映问题,尽可能提供详细情况,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持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畅通。

五、各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办公场所、辖区内存储政策性企业的显著位置,公布12325热线及网络举报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并通过媒体网络报道、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方便社会各界监督。

六、举报受理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七、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案件:

1.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案件时,受理的人员应当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应做到态度热情礼貌,语言文明规范,处事认真严谨。对来访举报的,应指派专人接待;对电话举报的,应指派专人听取内容并做好记录;对书面举报的,应做好登记并后附原件;对网络举报的,专人负责研判处理。

2.报告和交办:对受理的举报,一般性信息由举报专责人员负责研判处理;重大事项者,须向主管领导汇报,领导签批后立即进行处理。

3.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专门的案件调查组,负责对12325热线转办的举报案件及大清查各阶段收到的信访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对重大案件进行审理;对涉及违法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处理意见合法合规。案件调查组原则上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处(科、股)负责人担任,抽调粮食库存实物、账务、质量检查专业人员组成。

4.严格核查程序:按照案件调查工作程序开展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等工作。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不得推脱,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规范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完整的证据链条,立卷立档。原则上,受理的案件要在限定的办理期限内完结。一般案件的办理结果要由案件核查组复核,重大案件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确凿,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听证工作办法,确保案件调查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案件办结后,要形成单独的核查报告,经本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审签后向上级报告。

5.案件办理要在时效内办理: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转办的举报,要限定办理期限,即接即办,快速办理,按期办结。

6.实行举报案件调查反馈制度。对实名举报案件调查结果各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采取面对面、电话回复或书面告知等方式,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八、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告知举报人,有条件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及时移交处理。对直接收到的匿名举报,要认真分析举报线索,对线索具体明确、反映问题重大的,要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九、举报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及时汇总本辖区范围内案件办理情况,对重大案件和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案件要及时汇报案件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十、在处理举报案件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与投诉、举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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