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19-0008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01-11 | 公开目录 | 水利政策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政办〔2019〕4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民权县人民政府、宁陵县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大沙河流域地表水水质提升专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大沙河流域地表水水质提升专项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书(2018~2020年)》要求,切实改善商丘市大沙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实现水质由目前Ⅴ类水提升到2019年Ⅳ类水、2020年Ⅲ类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责任红线,以“结构调整、提标治理、补水改善、监管巩固”为工作思路,深化黑臭水体、生活污染、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综合治理,强化环境监管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河流生态补水,确保商丘市大沙河流域地表水水质提升并稳定达标。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分区控制。根据目前考核断面和各支流支沟水质状况,明确流域内2县1区(民权县、宁陵县、睢阳区)的水环境问题,判断大沙河流域的污染来源,根据流域内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污染特点,突出重点,分区控制,确定各自的重点治理对象。
2.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城市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完善、涉水企业深度治理、生态湿地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沿河畜禽养殖综合整治等多种手段,控源截污,引流补水,促进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并稳定达标。
3.政府主导,明确责任。流域内县(区)政府是水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流域内县(区)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综合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强力推进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各项措施落实。
二、总体目标
大沙河包公庙断面(国控)、睢阳区古宋河任楼断面(市控)、大沙河宁陵凤凰桥断面(市控)、大沙河民权伯东断面(市控)现状目标值为Ⅴ类水质,2019年提升到Ⅳ类水质标准,2020年提升到Ⅲ类水质标准。
三、主要水环境问题
(一)现状水质问题。根据2017年、2018年大沙河包公庙断面监测水质分析,2017年均值达到Ⅳ类水质,其中Ⅳ类水占50%,Ⅲ类水占50%;2018年前10个月均值达Ⅲ类水质,其中Ⅳ类水占40%,Ⅲ类水占50%,劣Ⅴ类水占10%,超标因子为总磷,超Ⅳ类水0.73倍。2018年大沙河宁陵凤凰桥断面现状水质均值达Ⅲ类水质,其中Ⅳ类水占64%,Ⅲ类水占36%;大沙河伯东断面现状水质均值达Ⅳ类水质,其中Ⅳ类水占67%,Ⅴ类水占22%,劣Ⅴ类水占11%,超标因子为总磷(超Ⅳ类水0.42倍)。现状水质与2019年提升到Ⅳ类水质标准,2020年提升到Ⅲ类水质标准的目标与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二)水资源匮乏,水体自净能力差。我市是全国44个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属重度缺水地区。河水大部分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尚未处理的部分生活污水,缺乏天然径流,而出境断面水质目标严于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要求。水资源的严重匮乏造成了我市河流水体自净能力极差。
(三)污水处理厂排水标准与水质目标有差距。商丘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标准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大沙河包公庙断面考核目标存在很大的差距,为实现流域水体达标的目标,需要及时开展污水深度净化工作,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或建设尾水人工湿地,进一步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流域内部分水体污染较重。由于我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受城镇生活污水、农村面源污染和生活垃圾沿河堆放等因素影响,导致民权县民生河、新生河,宁陵县北护城河、吴王沟、下清水河、清水河老道,睢阳区周商永运河、忠民河等河道水质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市内城区河段很多渠道化,生物岸边带基本消失,河流两岸缺少绿化和生态护坡,无法对水中污染物进行自然降解,河流自净能力较低,河流生态系统呈现亚健康状态。
(五)水污染隐患较多。由于部分河段未实施雨污分流,造成污水溢流入河,部分已经封堵的排污口受损严重,极易造成污水重新直排入河。另一方面,大量雨水蓄积河道,一旦实施提闸放水,势必造成污水下泄,容易引发跨境污染事件。
(六)农村乡镇污水排放严重。由于流域内大部分乡镇(街道)未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直排河道将对大沙河造成严重污染;部分沿河乡镇(街道)虽然已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因配套污水管网缺失或不完善,导致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或无法正常运行,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四、综合整治措施
(一)大沙河(睢阳区段)。
1.2018年年底前封堵大沙河及其支流古宋河、忠民河和运河建成区内所有入河污水直排口,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睢阳区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提升雨污分流系统改造。2019年6月底前,对经常出现溢流、爆管、渗漏等问题的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有效降低污水入河现象发生。2019年年底前,大沙河流域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和人口密集区(学校、医院等)要实现雨污分流改造;不能改造的,要采取截留、调蓄等治理措施。2019年年底前,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工业企业及产业集聚区要完成规范的雨污分流改造,初期雨水收集贮存后抽排进入污水管网。2019年年底前实现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管网全覆盖,对城乡接合部部分区域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临时泵站或管网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能进入管网的污水,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确保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磷连续稳定达到Ⅴ类水标准并持续降低。(牵头单位:睢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局)
3.加大对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监管力度,确保市第八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201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2018年平均浓度,2020年要实现进一步降低。(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睢阳区人民政府)
4.建设人工生态湿地。2019年年底前,分别在市第八污水处理厂尾水出口下游和古宋河下游配套建设人工尾水湿地和生态湿地,进一步提升水质,出水达到地表水Ⅲ类水标准。(牵头单位:睢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局)
5.加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已建成的郭村镇、勒马乡、包公庙乡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2019年6月底前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并尽量降低。(牵头单位:睢阳区人民政府)
6.加强古宋河排水控制。一旦忠民河、运河水体水质出现异常并排入古宋河时,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处置措施,确保鲁庄闸下排河水水质达标,必要时可向杨大河进行分流。采取工程措施,有效降低闫集引水干渠(穿S324线)涵渠标高及闫集引水干渠渠底标高,确保闫集引水干渠排水顺畅,2019年7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牵头单位:睢阳区人民政府)
7.加大生态补水量。根据河流水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大沙河干流或古宋河进行生态补水,2019年年初,初步建立大沙河生态流量改善机制。(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睢阳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8.加强大沙河流域内涉水企业环境监管。推动大沙河及其支流沿岸涉水企业退城进园,废水进入城市或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废水未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涉水企业,要通过实施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改造等措施,确保废水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排水量在100立方米/日以上的涉水企业要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睢阳区人民政府)
9.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或实施搬迁,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沿河两岸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养殖场(户),原有养殖场畜禽存栏只减不增。现存符合规定的养殖场(户),产生的粪污要及时返田或消纳,畜禽养殖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严禁对河流水质产生污染。(牵头单位:睢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畜牧局)
10.加强水质监测监控。4个考核断面全部建设自动站。加强古宋河、运河、忠民河、下清水河等主要支流支沟的水质监控,在古宋河任楼设置市控考核断面,在古宋河鲁庄闸设置水质监测监控断面,在运河、忠民河、下清水河上建设水质在线监控设施,2019年6月底前建成并与环保、城管部门联网。(牵头单位:睢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二)大沙河(宁陵段)。
1.强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2019年年底前建成并投运。对宁陵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COD、氨氮、总磷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牵头单位:宁陵县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2019年年底前实现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管网全覆盖,对城乡接合部部分区域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临时泵站或管网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不能进入管网的污水,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磷达到Ⅴ类水,其它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2019年年底前,工业企业及产业集聚区要完成规范的雨污分流改造,初期雨水收集贮存后抽排进入污水处理站或污水管网。2019年年底前,开工建设县城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牵头单位:宁陵县人民政府)
3.建设人工生态湿地。2019年年底前,在所有已运行和在建城市污水厂尾水出口下游建设人工尾水湿地,进一步提升水质,出水达到地表水Ⅲ类水标准。(牵头单位:宁陵县人民政府)
4.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封堵大沙河及其支流下清水河、吴王沟、北护城河、清水河老道建成区所有入河污水直排口,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实现县城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开展河道清淤疏浚,2019年年底前完成截污纳管和清淤疏浚工作。(牵头单位:宁陵县人民政府)
5.加强大沙河流域内涉水企业环境监管。推动大沙河及其支流沿岸涉水企业退城进园,废水进入城市或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废水未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涉水企业,要通过实施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改造等措施,确保废水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排水量在100立方米/日以上的涉水企业要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宁陵县人民政府)
6.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或实施搬迁,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沿河两岸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养殖场(户),原有养殖场畜禽存栏量只减不增。现存符合规定的养殖场(户),产生的粪污要及时返田或消纳,畜禽养殖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严禁对河流水质产生污染。(牵头单位:宁陵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畜牧局)
(三)大沙河(民权段)。
1.加快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2019年年底前建成并投运。(牵头单位:民权县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2019年年底前实现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管网全覆盖,对城乡接合部部分区域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临时泵站或管网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不能进入管网的污水,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磷达到Ⅴ类水,其它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2019年年底前,工业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完成规范的雨污分流改造,初期雨水收集贮存后抽排进入污水处理站或污水管网。2019年年底前,开工建设县城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牵头单位:民权县人民政府)
3.建设人工生态湿地。2019年年底前,在已运行和在建城市污水厂尾水出口下游建设人工尾水湿地,进一步提升水质,出水达到Ⅲ类水标准。(牵头单位:民权县人民政府)
4.加大对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监管力度,确保民权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201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2018年平均浓度,2020年要实现进一步降低。(牵头单位:民权县人民政府)
5.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封堵大沙河及其支流民生河、新生河建成区所有入河污水直排口,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开展河道清淤疏浚,2019年年底完成截污纳管和清淤疏浚工作,消除水体黑臭。(牵头单位:民权县人民政府)
6.加大生态补水量。根据河流水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大沙河进行生态补水,2019年年初,初步建立大沙河生态流量改善机制,进一步加大生态补水力度。(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民权县人民政府)
7.加强大沙河流域内涉水企业环境监管。推动大沙河及其支流沿岸涉水企业退城进园,废水进入城市或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废水未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涉水企业,要通过实施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改造等措施,确保废水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排水量在100立方米/日以上的涉水企业要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民权县人民政府)
8.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或实施搬迁,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沿河两岸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养殖场(户),原有养殖场畜禽存栏只减不增。现存符合规定的养殖场(户),产生的粪污要及时返田或消纳,畜禽养殖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严禁对河流水质产生污染。(牵头单位:民权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畜牧局)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部门协同。流域内县(区)政府是本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每条河流的河长,对领域内各河流进行全面排查,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制定每条河的水质改善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利、畜牧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项治污工程、任务措施的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二)协调联动,明确目标。建立大沙河流域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流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度,协调解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流域内县(区)政府要加强日常督导,定期通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未达到大沙河流域水质考核目标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查,考核问责。加强责任目标考核,对本方案实施情况采用周调度、月通报、半年考核的办法进行推进。对整治效果好、水质改善明显的县(区),优先加大水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河流断面水质未改善甚至恶化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专项督办。
(五)全民参与,共同施治。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滚动强化整治任务、重点工程与水质目标之间的有机联系,对项目投入、实施、产出、效益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环境信息交流与定期公示制度,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开展水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大沙河水污染治理的执行情况,定期发布大沙河环境质量状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建立完善政府及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公告制度和群众举报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