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19-0056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2-27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政办〔2019〕13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违法违规、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依法依规予以停工的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含)以上归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管行业扬尘治理停工有关工作,经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批准后,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

停工整改通知应明确停工原因、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等。(三)其他部门和单位发现扬尘污染问题需要停工治理的,向区(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转交或督办所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由区(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商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做出是否停工决定。

二、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工程申请开复工前,建设单位组织并通过工程项目扬尘治理开复工自检。

(二)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

2.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3.《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三)区(含)以上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开复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扬尘治理验收,在《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上出具是否同意开复工意见,同时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备案。

2019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南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开复工验收工作,强化扬尘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铁路和各地重点工程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开工、停工、复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按照属地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含)住建、水利、交通、电力、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项目扬尘治理的停工、开工、复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停工的,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含)以上归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分管行业扬尘治理停工有关工作,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见附件1);

(二)停工整改通知应明确停工原因、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等。

(三)其他部门和单位发现扬尘污染问题需要停工治理的,向县(市)、区(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转交或督办所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由县(市)、区(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做出是否停工决定。

第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管控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工作中防止“简单化、一刀切”,避免级级提速,层层加码。

(一)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标准的,不得擅自要求停工;对于未完全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标准的,应针对具体情况责令采取具体措施限期整改;问题严重且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

(二)对于民生工程(如热力、自来水、电力等工程)、重点工程、应急抢险工程和中止施工将影响施工安全、结构安全的,禁止要求停工,对其扬尘污染问题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施工进入主体阶段,没有明显扬尘污染源或因施工时出现轻微扬尘污染的,责令立即整改,不宜做简单停工处理;

(四)重污染天气、冬季采暖季等特殊时期,应根据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管控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扬尘污染管控措施;各类民生工程、重点工程、应急抢险工程、涉及施工安全和结构安全的工程,在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标准,允许正常施工。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复工验收由工程项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

(一)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新开工项目,落实扬尘治理有关责任、方案、人员、资金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见附件2)。

(二)因扬尘污染问题责令停工的各类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的扬尘治理自检合格后,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扬尘治理复工验收。

(三)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特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申请开复工前,建设单位组织并通过工程项目扬尘治理开复工自检。

(二)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见附件2);

2.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3.《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见附件3)。

(三)县级(含)以上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开复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扬尘治理验收,同时在《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上出具是否同意开复工意见。

第八条 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扬尘治理开复工的工程项目监管,严防擅自开复工。对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的实行挂牌督办,安排专人负责跟踪落实,直至消除扬尘污染隐患。

第九条 涉及热力、自来水、电力等民生抢修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等,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停工整改通知单

2.河南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申请表

3.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附件1

XX县区(20XX )第号

河南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停工整改通知单

(单位名称):

你单位在建设的(工程名称、备案号等) 项目,在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项目予以停工整改。请你单位对上述扬尘污染问题认真整改。问题整改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形成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或项目)公章,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单位。

接收人签字: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河南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申请表

XX县区(20XX )第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开复工意见 整改 情况 项目经理(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 检查意见 整改 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章) 年月日
工程所在地 行业主管部 门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章) 年月日
备注 1.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程序检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上报至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2.本表一式五份,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3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我作为(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扬尘防治工作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扬尘治理责任,全面加强本项目施工扬尘控制与管理。

二、加强对扬尘工作防治的领导,建立本项目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及时足额支付扬尘治理费用,严格检查考核,确保扬尘治理任务、责任落到实处。

三、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扬尘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治理公示监督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配备洒水设备,配备现场保洁员,专门负责现场洒水降尘和垃圾清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六、城市建成区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杜绝现场搅拌,杜绝现场焚烧各种废弃物。

七、工程外脚手架外侧按标准要求进行密目网全封闭,楼层内建筑垃圾采用洒水降尘清理,清理后垃圾用袋装或容器装后使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地面垃圾堆放点,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存放,封闭管理。

八、重污染天气或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进行拆除作业、土方开挖、回填及清运作业。

九、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六个百分之百。

一是施工现场100%按标准要求设置围档,确保围档严密、坚固、美观。

二是施工现场道路路面100%进行硬化,及时进行道路洒水降尘及清扫。

三是工地出入口100%安装车辆冲洒装置,出工地车辆车轮车身100%冲洒干净,确保不得带泥上路。

四是工程拆除及土方开挖、垃圾装卸实施100%洒水压尘,采取湿法作业减少扬尘。

五是施工现场的土方、建筑垃圾及石灰、水泥、砂土等散碎性材料100%覆盖严密。

六是委托清运施工现场渣土(含泥浆)及建筑垃圾车辆100%为封闭(密闭)式合法正规车辆,确保不沿路洒漏。

以上承诺,确保全面落实,如有违反,愿接受依法处理。

承诺人所在单位(盖项目章):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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