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P0320-2019-0036 公开责任部门 市粮食和储备局
公开日期 2019-03-04 公开目录 产业发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粮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商丘市粮食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4日

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党政领导

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商发〔2018〕14号)《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商办〔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职 责第五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党组织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织议事日程和工作报告、述职报告的内容,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织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重点工作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年度考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安全监管必需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四)组织辖区内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处置粮油和物资储存事故;

(五)建立辖区内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按照要求安排人员向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及时处置重大粮食和物资储备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

(六)领导本辖区储粮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辖区内储粮企业安全督导检查、隐患排查、考核工作。

第七条各级粮食和物资管理部门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人事教育、宣传等有关人员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一)督促纪检监察人员积极依纪依法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问责;积极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积极支持查处事故涉及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客观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

(四)协调和配合政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支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收集处理安全生产重要信息,为安全生产决策搞好服务;配合督查部门强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查督办。

第八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组(党支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含外租仓储粮,下同)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储粮物资储备设施和设备齐全完好,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

(五)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储粮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储粮安全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异常粮情处置方案;

(七)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并指挥本单位事故处置。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一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组和领导班子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将安全生产纳入评价体系。通过年度指标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对下级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粮食系统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粮食系统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 党组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党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党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记功或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

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发现区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中,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负责人;

(二)年度发生一起重大或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负责人;

(三)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的情节。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解释并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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