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lshcbj-2019-0004 公开责任部门 市粮食和储备局
公开日期 2019-05-16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各项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科岗位职责

3.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4.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5.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6.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7.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8.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9.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10.粮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11.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1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制度

2018年5月15日

附件1: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错案追究原则

1.错案是指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查处粮食违法案件中,由于过错致使管理相对人在人力、财产、名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过错从主观上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从行为上分为作为过错和不作为过错。

2.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对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处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责任承担以及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二、错案追究范围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错案,予以追究:

1.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2.在办案过程中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明、鉴定的;

3.包庇纵容违法人员的;

4.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

5.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致使粮食管理相对人不应受追究或处罚,而受到追究和处罚的。

三、错案责任主体

1.对执法错案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的人员,依其责任的大小予以追究。

2.属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故意制造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3.办案单位的负责人审查案件时,应发现错误而未发现的或更改原案卷中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其责任。

4.审批案件的领导应发现错案而未发现的或更改案卷中的定性,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5.集体审批的案件,由于审批错误造成错案的,追究会议主持人的责任。

6.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有所偏差的定性和处理的,不作错案追究。

四、错案追究程序

1.错案追究工作在局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局法制科室作为具体的执法办事机构负责本局错案的追查和认定工作。

2.局法制科室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局执法错案,经报局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查核实。

3.局法制科室受理执法错案追究时,应指定专人检查时应全面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核实工作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局领导批准,但延长期不超过1个月。

4.局法制科室要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错案的追究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5.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追究责任决定书的15日内向局领导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对申诉意见,局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

五、追究责任的种类

1.执法错案追究责任包括: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3)没收执法证件;

(4)报请市政府,予以行政处分;

(5)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列责任种类,根据被追究人员过错原因、性质、情节及后果作出决定。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追究其责任时,可以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错误行为情节轻微,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机关形象和粮食管理相对人损害不大的;

(3)属于工作过失或经验不足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要追究其责任时,从重处理:

(1)贪赃枉法,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

(2)对上级纠正决定拒不执行的;

(3)多次发生错案的;

(4)造成错案影响大或后果严重的;

(5)故意造成错案的。

4.错案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本局赔偿粮食管理相对人损失的,追究责任人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附件2:

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科

岗位职责

负责拟定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粮油储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组织实施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

承担政策性粮食库存和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

承办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转交办的监督检查事项。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3:

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等;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罚。

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附件4:

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负责拟定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依法行政规划、配套制度、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快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依法对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做好联合执法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粮食放开、竞争有序的流通市场新格局。

负责对涉粮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罚的具体工作,加大涉粮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协助监督检查科做好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

承办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其他行政职能部门转交办的涉粮案件。

七、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5:

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

不准无证上岗,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

不准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

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

不准推诿扯皮,工作推推动动,不推不动;

不准接受被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报酬;

不准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

不准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附件6:

粮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粮食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只限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公务时依法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

《粮食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的规格、式样和内文不得擅自变动或涂改,凡擅自变动或涂改的证件一侓作废,不得使用。

新调入和新上岗人员申领《粮食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必须接受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发证机关统一颁证。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办理作废手续。经向发证机关申请,按规定程序补发新证。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辞退、退休以及其他不能实际履行执法职责的,监督检查科负责收回执法证件,并交发证机关注销。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证件。

七、监督检查科应当建立执法证件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和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情况。

附件7:

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造成错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的法律责任。

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经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 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附件8: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有法定效力的《粮食监督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粮食执法证件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粮食监督检查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粮食监督检查活动时,应当着装整齐,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行政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出示证件;2、指出存在问题;3、提出处理意见;4、签字;5、执行;6、跟踪执行情况;7、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9:

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由监督检查科负责,确定专门人员承担。投诉举报电话:0370-3217055。

投诉举报的来源包括来信、来电、来访,上级机构转来的,其它部门单位移交的。

凡是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均属受理范围。

受理投诉或举报应当填写《举报(投诉)受理登记表》,并及时审阅处理,对案情重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举报,应同时上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投诉举报受理后,除匿名的投诉举报外,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受理人员应当做好催办工作。

受理人员和承办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人的任何信息,不得丢失,隐匿、毁弃投诉举报材料。

八、调查工作结束后,受理人员应将投诉举报材料、受理记录、调查处理情况等资料整理归档。

附件10:

粮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粮食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办人制度。

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分管领导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案件主办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爱岗敬业、取于担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案件主办人应当认真履行《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权力义务,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主办人违反《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成绩突出,案件质量较优的案件主办人,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附件11:

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为规范粮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简称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是指本局监督检查科和执法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粮食行政案件审理工作领导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商丘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批准,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的制度。

实行行政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分管领导实行个案指定办法。主办人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赋予的权力义务,确保办案质量。

对《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规定的轻微和一般违法案件,可由执法机构自行处理,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报粮食行政案件审理工作领导组批准并备案。

对《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严重违法案件,监督检查科和执法大队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须经粮食行政案件审理工作领导组审核后,报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实施并备案。

对《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案件,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报商丘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案件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连同案件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附件1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罚没收入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罚款票据,不准使用收据或自制票据。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罚没收入财政专户,所有罚没收入必须存入财政专户,不准存入单位财务账户。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粮食执法经费,不准截留、坐支、挪用罚没收入。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不准罚款不开票,案件主办人应当负责罚没款的催缴工作,监督违法行为人及时足额缴纳罚款。

监督检查股负责罚款票据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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