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19-0197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06-20 | 公开目录 | 征地拆迁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征通告字〔2019〕2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商丘市2018年度第三十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以豫政土〔2019〕532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18年度第三十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18年度第三十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陈阁村委会、杨园村委会、宋梨园村委会、张瓦房村委会,平安街道办事处曹庄村委会、郑庄村委会、弯柳树村委会、房楼村委会,民欣街道办事处茶庵村委会,中州街道办事处胡庄村委会、韩楼村委会、朱台村委会、刘楼村委会。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农业人口 (人) | 安置 途径 | 拟开发 用途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征地补偿 标准 | 社保 标准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 | |||||||
耕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平安街道办事处 | 房楼村委会房楼村民组 | 0.2052 | 0.093 | 0.048 | 0.0642 | 108 | 13.2 |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 737 |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招工安置等 | 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 | |
郑庄村委会关庄村民组 | 0.9556 | 0.936 | 0.0196 | ||||||||||
郑庄村委会郑庄村民组 | 1.0385 | 0.9655 | 0.073 | ||||||||||
曹庄村委会豆楼村民组 | 2.5993 | 2.3309 | 0.0841 | 0.1843 | |||||||||
弯柳树村委会姚庄村民组 | 0.4816 | 0.4786 | 0.003 | ||||||||||
平台街道办事处 | 陈阁村委会陈阁村民组 | 0.9362 | 0.214 | 0.7222 | |||||||||
杨园村委会邬刘庄村民组 | 10.8546 | 10.5335 | 0.3211 | ||||||||||
杨园村委会石庄前村民组 | 1.8898 | 1.8736 | 0.0162 | ||||||||||
宋梨园村委会小沈庄村民组 | 0.2974 | 0.2966 | 0.0008 | ||||||||||
宋梨园村委会李庄村民组 | 0.5582 | 0.5582 | |||||||||||
张瓦房村委会陈均庄村民组 | 1.7142 | 1.6917 | 0.0225 | ||||||||||
张瓦房村委会宋大庄村民组 | 5.7885 | 5.66 | 0.1285 | ||||||||||
张瓦房村委会张瓦房村民组 | 0.2369 | 0.2369 | |||||||||||
中州街道办事处 | 胡庄村委会胡庄村民组 | 0.3711 | 0.3659 | 0.0052 | |||||||||
韩楼村委会叶庄村民组 | 0.1744 | 0.1744 | |||||||||||
朱台村委会朱台村民组 | 1.6198 | 1.6085 | 0.0113 | ||||||||||
刘楼村委会刘楼村民组 | 0.0693 | 0.0153 | 0.054 | ||||||||||
民欣街道办事处 | 茶庵村委会江庙村民组 | 0.5782 | 0.5782 |
四、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