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fzggw-2019-0097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
公开日期 2019-06-24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发改投资〔2019〕2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市直各部门,各市属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丘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 年 6 月 20 日

商丘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约束机制和制衡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 〕 18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 712 号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7 〕 1145 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 2016 〕 25 号)和《商丘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办〔 2018 〕 10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实行代建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交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单位的制度。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代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代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代建中心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实施机构,统一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及其他国家和省政策性资金进行建设的, 投资规模 400 万元以上的市本级(包括市直部门及其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新建、改建、扩建等民用建筑;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确定实行代建后,由市代建中心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定代建管理的相关政策及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投资计划时审批确定纳入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市代建中心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三)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初步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四)指导项目单位完成规划、用地、拆迁、能评、环保等项目前期报批手续;

(五)组织市代建中心考核评价、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代建项目实施工程预算评审;

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决算的审计监督;

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代建制相关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十条 市代建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并依规进行审查;

(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负责完善自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配合项目单位做好报批工作;

(五)负责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六)负责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保、项目竣工交付前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七)负责编制并申报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

(八)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核算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将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九)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十)负责项目初步验收,会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材料,并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前期工作报批手续;

(三)配合市代建中心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参与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配合市代建中心做好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四)配合市代建中心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报批手续;

(五)负责配合市代建中心报批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

(六)配合市代建中心报批资金拨付申请;

(七)会同市代建中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八)参与对市代建中心的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

(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相关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下达投资计划时确定是否实行代建制。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实行代建的投资项目交由市代建中心组织代建和管理,会同项目单位一起继续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交由市代建中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市代建中心与项目单位应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 市代建中心自《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全面开展代建工作;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步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 10 日内,市代建中心与项目单位应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 市代建中心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市代建中心应将招标公告、文件、资料汇编等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方案需经市代建中心和项目单位共同书面确认。市代建中心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施工图设计时,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形式,自行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市代建中心会同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市代建中心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市代建中心会同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市代建中心应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 3 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市财政局报批;同时向市审计局申请工程审计。市代建中心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 3 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市代建中心应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施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移交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开展对市代建中心代建活动进行考核评价;对重大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代建中心负责编制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市代建中心和项目单位,并抄送至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代建中心提出申请,经项目单位确认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将项目建设资金下达给市代建中心。市代建中心根据合同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初步设计之前发生的前期工作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市代建中心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为节约政府投资,市财政不再向市代建中心拨付代建项目管理费,市财政可根据市代建中心工作量的大小适当安排一部分专项经费。代建项目费用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 2016 〕 50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府〔 2007 〕 54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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