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scjdglj-2019-0007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19-07-09 | 公开目录 | 原市工商局公开信息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管资源,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商丘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一)压缩审批时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等行政许可审批发证时间从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从考核合格至审批发证时间从3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从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变更为即时办结,其中,一次注册登记特种设备10台以上的3个工作日办结。
食品生产许可法定受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压缩为15个工作日;药品经营(零售)许可法定受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筹建、验收环节合并进行,由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GSP认证由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压缩为45个工作日,《药品经营许可证》届满换发与GSP认证合并进行,由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压缩为45个工作日;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审批法定受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法定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办结压缩为10个工作日;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法定受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法定办理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
第Ⅰ类医疗器械生产、产品备案和第Ⅱ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医疗器械出口备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等事项,由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变更为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二)精简申请资料
1.简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方面申请材料。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等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简化为只提供《许可申请书》,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不作为申请单位许可取证的前置条件,申请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合并精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见《市场监管总局2019第3号公告》附件2),将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下同)换证申请材料简化为《复审申请表》(1份,见《市场监管总局2019第8号公告》附件2)、作业人员证书(原件)、现用人单位(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无违章作业及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持证期间《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即复审合格。除焊接操作人员外,其它作业人员换证一律不需要考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直接或委托考试机构提交换证申请的,发证部门核验通过后,直接办理换证。各考试机构要及时根据总局公告和本文件精神,及时调整考核计划,广泛宣传,抓好工作衔接和落实。
2.取消药品经营(零售)许可中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在办案件证明材料,改为内部征询和现场核查部门核查。
3.取消申请核发、变更、延续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在办案件的证明材料,改为内部征询和现场核查部门核查。
4.取消涉及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和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筹建、核发、变更、换证、延续等许可事项需要提供的执业药师、检验人员等《离职证明》,改为申请人《自我保证声明》、现场核查部门核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取消所有市场监管审批事项中涉及的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改为系统共享或审批工作人员在线查验。
(三)推广网上办理。推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网上业务办理,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并在网上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办理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审批服务便民化程度。对于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及军烈属办理市场监管审批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要主动作为,采取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协助网上办理等方式,提高便民化水平。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工作流程
(一)大力推行“独任审核(登记)制”和“一审一核制”。工商登记类业务全部实行“独任登记制”,由注册登记受理人员独立审核,完成注册登记事项,核发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医疗器械出口备案等审批服务事项等实行“独任审核制”,由熟悉相关事项法律法规政策、具备计算机应用技能、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从事审批工作一年以上的审批人员独立完成受理、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等工作。作出否定决定(如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应报科室负责人或局领导研究决定。实行“独任审核制”以外,不涉及技术审查(包括现场查验、现场考评、鉴定评审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需要举行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特殊情形的事项,均实行“一审一核制”。
(二)进一步简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档案材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等行政许可采用全程无纸化网上办公,不再收取企业任何纸质材料。力争做到不见面审批,方便服务群众,提高办事效率。
(三)推行食品生产企业承诺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经申请人声明后直接办理延续(换证)手续。
(四)推广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等实行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在本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质量投诉未结案和抽检不合格等情况,且满足相应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生产要求(或业绩)的申请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方式申请直接换证,但不得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免除鉴定评审。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加大证后监督检查力度,证后监督抽查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逐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进一步加大抽查比例。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法抽查使用单位对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情况、网上申报的使用登记资料,依法对承诺换证的食品生产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二)强化检验机构检验。充分发挥检验机构技术把关作用,为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开展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时对持证单位保持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
(三)加大退出和惩戒力度。对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申请单位,如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依法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生产单位和涉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情况的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措施,合并精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