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商丘市2019年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gyhxxhj-2019-0007 公开责任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日期 2019-08-06 公开目录 煤炭工业管理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工信〔2019〕110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

现将《商丘市 2019 年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 年 8 月 6 日

商丘市 2019 年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水平,提高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确保洁净型煤生产供应,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9 年全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的通知》(豫工信办煤〔 2019 〕 136 号)文件要求,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的决策部署,动员全市各级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部门、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企业通过集中开展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按照 “ 规范、整顿、提升 ” 总要求,严格执行《河南省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企业标准化等级对标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对标办法》),开展对标提升工作。力争在 2019 年内,全市正常生产经营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全部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配送网点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进一步提升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和配送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建设水平。持续推动洁净型煤企业规范化、标准化改造,完善生产工艺,提升技术水平、生产效率,提升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提升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环保、绿化、安全等设备设施齐全,符合各方面标准要求。

(二)提升产品质量。指导推动企业做好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要切实做好产品质量全过程管控,特别是把好 “ 三关 ” :把好原料煤采购关,坚决做到不合格的煤不采购、不进厂,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原料;把好配煤加工关,严格配煤工艺、配煤程序、配煤检验,各种辅料、添加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把好型煤出厂关,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和结果审核制度,确保洁净型煤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满足群众用煤需求。

(三)提升管理水平。指导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台账管理,要落实到人,确保出现问题后可追溯、可倒查。同时要积极做好市场分析,扩大采购规模,降低生产成本,与配送网点做好衔接,达到 “ 企业管理有水平、质量管理有保障、成本降低有效益 ” 。

(四)提升人员素质。要落实企业培训的主体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特别是重点岗位的人员要进行专项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通过人员素质提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活动安排

全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从 8 月 5 日— 10 月 10 日。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制定方案( 8 月 5 日至 8 月 15 日)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和任务目标,层层部署、层层动员,安排开展好百日提升行动。

(二)对标提升( 8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组织辖区内的洁净型煤企业,严格对照《对标办法》逐表、逐项、逐条开展自评、自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并建立整改台账。整改完成后,依照标准自行打分,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

(三)验收定级( 9 月 15 日至 9 月 25 日)

1. 县级初评

9 月 25 日前,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在企业整改自查的基础上,依照企业申请,按照《对标办法》,对所有配送网点逐点进行评价定级,对所有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逐厂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形成评定验收报告上报市工信局。

2. 市级评定( 9 月 25 日至 10 月 10 日)

10 月 10 日前,市工信局组织相关单位对照《对标办法》,按照不低于 20% 的比例对配送网点进行抽查,对全部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评价定级,形成评价验收报告上报省工信厅。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洁净型煤能力建设规范提升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统一思想认识,扎实组织开展 2019 年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圆满完成工作目标。

(二)严格把关。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实事求是,严把方向、严控细节,严格执行对标评价办法,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定级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实现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切实提升。各洁净型煤企业要认真研究对标提升任务和要求,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到真整改、真提升。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标提升的洁净型煤企业,以及经县(市、区)评定达不到三级标准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复验仍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四)及时报送。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8 月 10 日前,要上报百日提升行动方案(电子版); 9 月 30 日前,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百日提升行动开展总体情况、辖区内洁净型煤企业对标评价结果汇总表,评定结果汇总表见附件。

联系人:郭艳

电 话: 0370—3288050

附件: 2019 年百日提升行动对标评价结果汇总表

附件:2019年百日提升行动对标评价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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