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ssydwsjgswglj-2019-0021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19-08-28 | 公开目录 | 财务信息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要树立勤俭节约观念,科学管理,合理开支,注重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提高核算水平。
第三条 局财务一切收支活动,归口财务审计科统一管理。财务审计科负责结算和日常核算工作。
第四条 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纳入全年预算,在预算范围内,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先支出后报告。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局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编制预算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六条 各项经费支出前,由主办科室提出经费支出报告,并编制支出预算表。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送财务审计科审核,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长审批。编制预算要实事求是,考虑全面,原则上实际支出不准超出预算金额,特殊情况要遵循“先请示,后执行”的办事程序。
第七条 对预算中未作安排的支出项目,确需办理的,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
第八条 财务审计科应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进行年度决算,并将年度决算执行情况向局党组报告。
第三章 报销审批管理
第九条 各项支出均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支付。
第十条 审批程序。①经办人对原始票据进行粘贴整理,详细注明事由,并在报销人处签名。采购物品需有采购清单,维修维护需有具体日期及派工清单,其他项目需附相关证明材料。②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领导签字。③财务审计科审核;④廉政监督小组审核;⑤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⑥财务审计科报销。
第十一条 实行一事一批,对一事连续发生的支出,一般按合计金额报批。
第十二条报销人粘贴的原始票据须按交通票据、住宿票据等不同类别进行粘贴,不得混合粘贴。必须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大小写相符,无涂改。可通过税务局网站对发票真伪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管理。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限额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伙食补助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费,公杂费按市财政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须凭公函接待,接待餐饮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严格控制餐费支出,将其单列接受审计和检查。
第十五条购买大批量的材料、商品、货物须凭批准的采购计划、购货清单、验收单和发票报销,否则,财务不予办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的,需转账支付。1000元以下(含1000元)需刷公务卡支付,做到应刷尽刷。
第十七条各种市内学习培训费用,需先由人事教育科提出办理意见,再按照正常的审批程序报销;涉及市外学习、考察的费用,须持相关通知,由党组审批。
控制“三公”会务费开支,没有指令性公函不得出国,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报销高档烟酒费用,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运行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市财政规定的限额。第二十条 印刷业务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科室发生印刷业务时需到办公室填写印刷审批单。支出的费用,由财务审计科凭单据审核结算。
第二十一条 日常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用品的采购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审计科凭单据审核结算。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要建立实物帐,详细记载入库、出库物品,每月底进行盘库,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车辆运行费用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由局办公室提出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确定定点修理厂家,并签订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到非定点修理厂修理,需经办公室批准。定点维修按月提供维修车辆的维修清单,财务审计科凭单据审核结算。(二)车辆加油、保险按市财政局招标办招标的协议供货单位选择加油公司,保险公司并签订服务协议,报财务审计科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维修维护工程管理
(一)水电暖、基建零修:由使用部门及时提出维修预算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审计科审核,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长审批实施。完工后及时验收,凭维修清单报财务审计科审核后结算。
(二)确定施工单位:需进行公开招标的维修维护工程,报市财政局采购办统一公开招标,不需招标投资较小的维修维护工程,由局招标小组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按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验收与决算:工程完工后,由相关科室、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室及使用部门对其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共同验收签字,局有关领导对工程进行抽查。验收合格后,财务审计科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并报廉政监督小组审核。
(五)工程款支付:经审核后的工程决算经审批后,由财务审计科以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切结算票据由财务审计科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帐。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为5年,需要提前销毁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票据存根、银行对帐单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审计科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号登记,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审计科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审计科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借阅登记制度,原则上不得借出。单位内部人员借阅时,须办理借阅登记;外部借阅会计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经会计主管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共同监督销毁。
第七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须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因岗位调动、离职、休假,应办理交接手续。列出交接清单,逐项核对后,由交接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生效,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十一条 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一份,财务审计科留存一份,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财务事项交接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监督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支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国家财经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八)其他监督事项。
第九章 退役物资管理
第四十五条由于领导调动或其他原因,撤退下来的桌、椅、凳、柜、床、电视、空调等物资、财务审计科要妥善保管,撤下来多少物资,应由原管理部门交资产管理人员、建立留存档案,统一保管,统一处置,如有工作需要,再次充实到科室或其他岗位使用,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做到有进有出,手续完备。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商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物品采购、领取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采购、领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局机关及各部门,使用局管资金采购计划目录以内物品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丘市市级协议及定点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财务审计科按商丘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采购信息应当公开。采购及使用坚持节约原则,降低成本原则,保质保量和及时供给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方式 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定向采购。
第六条 采购形式 计划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计划采购目录以外的物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七条 工作流程 计划的提出、审核、报批、采购实施、验收、入库、领用、监督。
第八条 采购计划的提出 由使用科室或部门于每月月底前5个工作日,根据下月工作计划,据实拟定采购计划,经主管财务审计科副局长审核后报局财务审计科。
第九条 采购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单价(采购后由采购部门添补)、采购时间、用途等。如有特殊需要时需标明生产厂家。
第十条 采购计划的审核 财务审计科根据使用科室或部门提交的采购计划应与仓库库存核对,对采购计划修订后报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实施 财务审计科组织使用科室、纪检监察室参与,根据批复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确定供货商 每年年初,由主抓财务领导负责,局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使用部门组成招标小组,根据物品类别,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签订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
第十三条 供货商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者询价;只有1家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局与中标、成交供货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采购参与科室及采购人员不得与中标、成交供货商恶意串通分包履行采购合同,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财务审计科应当依照规定整理、保管采购项目文件。
第十八条 供货 财务审计科根据签批后的采购计划通知供货商按时供货,并履行接收手续。
第十九条 入库验收 采购物品送达后,财务审计科应会同使用部门到仓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如出现物品与采购计划不符或质量问题,仓库有权拒收。
第二十条 物品领取 使用部门填写物品领用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凭通知单到仓库领取。特殊情况时由使用科室负责人电话通知或打借条,第二天须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物品使用 坚持节约原则,使用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由班组每月汇总后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报账付款 每月月底前,财务审计科负责把采购计划、入库单、采购清单、发票整理审核,按照财务报账程序审批后付款。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采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对采购实施、物品出入库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根据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监督意见。采购科室、使用科室、供货商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 采购参与科室及采购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采购纪律,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采购行为,承担相关责任。一经发现并查实采购环节存在以权谋私行为,纪检监察室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科室、部门。此前下发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