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130-2019-0038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19-10-25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人社〔2019〕49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商丘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1日
(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商丘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监察〔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出具委托文书。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相关材料及建议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等级。
第三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对象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满一年的企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为一个评价年度,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为参评企业申报时间,评价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相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参考内容:
(一) 企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二) 企业年度内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情况;
(三) 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四) 企业年度内职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情况。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下列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评为A级(守法诚信单位):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基本守法诚信单位)。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违法失信单位):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存在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4、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5、拒不履行保障监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6、拒不履行发生效力的劳动人事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
7、严重违反女职工和末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8、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9、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下的;
10、建设单位末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1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每年3月底前,企业按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对上个评价周期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报表》,向管辖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二)初步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标准,根据企业提供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报表》等书面材料和企业诚信档案及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诚信等级初审意见。
(三)征求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征求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书面反馈并提供依据。
(四)审定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提出评价意见报人力资源和杜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等级后,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评价结果。
未按时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临时申请评价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企业实施专项劳动保障监察,依照监察结果认定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 企业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除特殊专项检查外,免于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人力资源和杜会保障网站发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优先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资金扶持。
(二)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督促并帮助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三)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并将检查、处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或其负责人参加的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活动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评选劳模、招标、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等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企业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情况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