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

索引号: P0120-2019-0439 公开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19-11-10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财农【2019】25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组成联合调研组,于2019年10月9日至12日,对部分县(区)的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把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执行情况作为调研的重要内容,从调研的情况看,发现个别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公告公示内容不规范,部分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内容不完整,个别县级政府网站链接打不开,乡村扶贫项目公示栏和公示牌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调研组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有关县(区),要求县(区)及时整改到位。为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完善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要进一步明确扶贫资金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公开方式,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二、 要进一步明确公告公示的内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三、要进一步明确公开方式。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时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县(市)区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四、要进一步明确公告公示的责任单位。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一是县(市)区公告公示工作,经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二是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三是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五、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县、乡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为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要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公告公示,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和知晓率。要突出对乡(镇)、行政村、项目施工单位公告公示工作的监督指导,着重解决政策不清、减贫机制不明晰、内容不全等问题,增强公开的实效性。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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