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19-0397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12-04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障政策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政办〔2019〕43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保障我市消防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现就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和社会保障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保障体系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奖惩纳入各级政府、群团组织奖惩体系。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持续开展双拥共建工作。
二、加强消防救援人员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酬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照规定应享受的各项薪酬待遇,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医疗待遇。医疗机构为消防救援人员开通“绿色紧急就医通道”。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行政编制消防员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由财政统筹保障。
(三)伤亡抚恤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伤残、牺牲、烈士评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和消防救援部门实施。
(四)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住房待遇,参照执行属地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保障政策。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落实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保障
(一)家庭落户。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集体户,允许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公寓房成立家庭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入职满2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照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优待政策。
(二)家属就业。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三)子女入学。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2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参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入学适龄人员名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年5月10日前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四)退出优待。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继续为入职2年以内的消防员家庭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对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经组织批准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离职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现有就业培训扶持政策和自主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五)交通出行。消防救援人员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通行。消防救援人员参观政府管理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凭有效证件享受免费或其他优待政策。
四、完善财政预算保障
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维持现行财政预算保障管理模式”规定,消防救援支队为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消防救援队伍执行重大任务、项目建设及装备建设等专项支出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经费在2019年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
五、落实其他相关保障措施
将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市直部门对待,保留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业务协调职责。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如有新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