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和商丘市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0-0171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12-22 公开目录 安排情况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政办〔2019〕40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商丘市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为强化考核评价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省政府确定的以发展制造业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含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

二、考核评价内容

(一)指标体系。从质量效益、科技创新、集群发展、绿色环保、项目建设等5方面设定16项考核评价指标。其中:质量效益方面,考核从业人员与全员劳动生产率、税收收入与亩均税收、利润总额与亩均利润等3项指标;科技创新方面,考核R&D经费支出及其占增加值的比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及其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其占法人企业数量的比重、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量及大中型工业企业覆盖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水平等5项指标;集群发展方面,考核主导产业增加值、主导产业投资及其实际利用省(境)外资金等2项指标;绿色环保方面,考核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率等2项指标;项目建设方面,考核固定资产投资及工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新开工项目亩均投入、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个数、“四个五”项目投资等4项指标。

(二)加分因素。对在全市年度观摩点评活动排序前三名的产业集聚区分别加5分、3分和2分;对在全省年度综合考评中获得表彰的优秀产业集聚区加6分;以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为基数,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加1分,减少1家扣1分;当年建成并投入运营“双创综合体”加1分。(认定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

(三)综合排序。对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综合计算指标指数,再将各项加分进行累加,得出各产业集聚区实际总得分,并按得分高低进行综合评价排序,作为年度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

三、奖惩规定

(一)对在全省年度综合考评中获得表彰的优秀产业集聚区,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其所在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产业集聚区主要负责人均记二等功。同时,将考评结果向组织部门推荐,作为干部优先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二)对在全市年度综合考评中排序前3名的产业集聚区,作为“全市先进产业集聚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市财政给予奖励;对排序第一名的产业集聚区,对其所在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产业集聚区主要负责人均记二等功。

(三)根据年度考核认定结果,对特色主导产业集群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200亿元的产业集聚区、超300亿元的产业集聚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集群培育和配套服务平台建设。

(四)对在当年全省产业集聚区考核中新晋升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产业集聚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新晋升为六星级的产业集聚区,市财政给予特别奖励。

(五)对产业集聚区当年引进落地30亿元以上重大龙头型、基地型、引领型的主导产业项目,给予所在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

(六)对企业已建成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市财政给予奖励。

(七)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完成情况及服务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情况,评选市直部门年度“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先进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八)根据全省产业集聚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对综合排序处于后10名的产业集聚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四、组织实施

(一)市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二)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采集、核准、汇总、排序等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归口统计的原则,对指标数据进行终审、对数据质量负总责,按要求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对统计造假等弄虚作假的产业集聚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考核评先资格。

(三)按照确保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实现翻番目标要求,当年没有完成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收入年度分解责任目标的产业集聚区,不得评为先进产业集聚区;对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区域限批或造成跨界污染事件或所在县(市、区)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产业集聚区,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四)本办法由市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布有关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及奖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商丘市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商丘市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附件1

商丘市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指 标 名 称 权重 数据来源
一、质量效益 33
1.从业人员与全员劳动生产率 11 市统计局
2.税收收入与亩均税收 11 市税务局 市统计局
3.利润总额与亩均利润 11 市统计局
二、科技创新 18
4. R&D经费支出及其占增加值的比重 6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5.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及其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3 市统计局
6.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其占法人企业数量的比重 3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7.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量及大中型工业企业覆盖率 3 市科技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水平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统计局
三、集群发展 12
9.主导产业增加值 6 市统计局
10.主导产业投资及其实际利用省(境)外资金 6 市统计局 市商务局
四、绿色环保 10
11.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6 市统计局
12.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率 4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统计局
五、项目建设 27
13.固定资产投资及工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9 市统计局
14.新开工项目亩均投入 8 市统计局
15.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个数 5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16.“四个五”项目投资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2

商丘市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产业集聚区从业人员指报告期内在所辖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权重占从业人员与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总权重的40%。包括在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2.全员劳动生产率。产业集聚区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报告期内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增加值之和与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之比,权重占从业人员与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总权重的60%。

3.税收收入。产业集聚区税收收入指报告期内规模以上工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权重占税收收入与亩均税收指标总权重的50%。

4.亩均税收。指产业集聚区报告期内税收收入与报告期末建成区面积(上一报告期末建成区面积基数与报告期内新增供地面积的和)之比,权重占税收收入与亩均税收指标总权重的50%。

5.利润总额。指产业集聚区报告期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盈亏总额,权重占利润总额与亩均利润指标总权重的50%。

6.亩均利润。指产业集聚区报告期内利润总额与报告期末建成区面积(上一报告期末建成区面积基数与报告期内新增供地面积的和)之比,权重占利润总额与亩均利润指标总权重的50%。

7.R&D经费支出及其占增加值的比重。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单位)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经费及其与该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和之比,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8.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及其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及其与该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之比,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60%和40%。

9.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其占法人企业数量的比重。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由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其与在产业集聚区内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企业数量之比,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10.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量及大中型工业企业覆盖率。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内建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以及该产业集聚区内大中型工业企业拥有上述研发平台的比例,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1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水平。指报告期末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的数量与该产业集聚区内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之比。

12.主导产业增加值。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增加值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经省确认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的增加值。

13.主导产业投资及其实际利用省(境)外资金。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经省确认主导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及其实际到位省外资金总量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1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平均每生产1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综合能源量。

15.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率指报告期内配套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运行天数占总运行天数的比率(依托区外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的,考核所依托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达标率),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16.固定资产投资及工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固定资产投资:指在产业集聚区内的5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报告期内完成的投资额;工业项目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指工业项目投资额占该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权重分别占该指标总权重的30%和70%。

17.新开工项目亩均投入。新开工项目:指报告期内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是本年施工项目的组成部分。包括新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项目。亩均投入:指项目投资额与项目建设用地之比。

18.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个数。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严禁新上“三高”产业(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要符合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或配套关联产业;要符合《商丘市入驻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智能化评价标准》有关要求;当年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需完成当年计划投资的50%以上。

19.“四个五”项目投资。指在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以本年度新引进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主导产业关联度和是否符合工业转型升级相关要求为考核内容。权重占比:在谈促签约亿元以上项目权重占20%;在建亿元以上重点项目权重占30%;扩产能重点项目权重占20%,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权重占30%。

20.“两个翻番”。指产业集聚区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收入实现翻番(依据商政办〔2017〕163号文件)。

商丘市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豫政办〔2019〕43号)要求,加快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培育更具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更好发挥产业集聚区转型发展攻坚主阵地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任务,以“三提”(亩均产出提高、集群培育提速、绿色发展提升)、“两改”(智能化改造、体制机制改革)为主要途径,以实现“两个翻番”、推进“二次创业”为重点,加快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提升区域辐射力,进一步把产业集聚区建设成为全市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引领区、创新创业核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为持续推进转型发展攻坚、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全市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4%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普及率达到60%以上;四星级产业集聚区达到1家,三星级产业集聚区达到5家,二星级产业集聚区达到5家,完成年度“4233”目标;全市3个千亿级集群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0亿元左右,形成5个左右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带动力的超500亿级产业集群,形成2-3个地标性产业集群,领跑全国产业标杆。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亩均产出效益。

1.持续开展企业分类综合评价。落实《商丘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鼓励提升类)、C类(倒逼转型类),配套实行差别化政策。建设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系统,实现在线数据采集与评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开展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整治提升行动,对停建缓建项目、停产半停产企业占用土地和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实行存量盘活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机制,鼓励采取租赁、回购、重组、“零地招商”等方式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盘活存量低效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提速产业集群培育。

1.开展产业集群转型升级行动。各产业集聚区重点谋划实施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加快培育引进科技型高成长企业,限制发展并逐步退出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一般制造业,打造引领性强的高新产业集群或与城市功能相协调的都市型产业集群。二星级以上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主导产业,谋划实施扩链、补链、强链项目,打造特色鲜明的专精产业集群;其他产业集聚区重点完善提升产业配套,谋划实施现有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承接有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主导产业集群量质齐升。在全市形成3个以上市域千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12个以上县域百亿级特色产业集群。推进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建设,积极申报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和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2.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大中型工业企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全覆盖,广泛开展与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郑州大学等科研院所合作,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创新引领型人才引进力度。积极申报国家博士后工作站,鼓励改造升级现有研发平台并争创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实施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将产业集聚区作为“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布局重点,培育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产业,形成一批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持续推动“四个一批”建设,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引进科技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培育引领型企业和优势品牌。各产业集聚区按主导产业分别确定2-3家龙头骨干企业,在项目建设、技术创新、人才引进、重组合作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支持,培育成为带动力强的引领型企业。加快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深入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培育形成一批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的名优产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推进区中园布局建设。以区中园形式,重点布局以新兴产业为主的高端产业园、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服务业专业园、以完善孵化育成体系或吸引返乡创业为主的创新创业园、与推进散乱企业集聚发展相衔接的小微企业园。以县(市、区)为主体,明确区中园功能布局、投入产出等要求,因地制宜选择政府主导或以特许经营方式与战略投资者、专业园区运营商等社会资本合作,进行统一规划和整体开发。加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布局建设,推广以“基金 技术 厂房”模式,引进和孵化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1.推进绿色工厂建设。落实《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20年年底前完成产业集聚区企业污染集中整治和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对未达标企业实施停产改造或关停取缔。开展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能效水效、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对标提升活动,发展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力争建成3家绿色示范工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2.开展绿色园区创建。持续完善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管网、污水集中处理配套管网和垃圾收储运体系,推进环保治理、喷涂、印染、电镀等设施建设进度,促进区域资源共享。以空间布局优化、能源梯级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再利用、产业生态链发展等为重点,推进园区循环化、低碳化转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实行生态共建环境共治。推进区域生态一体化建设,结合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将产业集聚区纳入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范围,统一开展生态修复、海绵化改造和绿化建设。建立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开展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根据城市或区域年度污染防治目标,制定实施产业集聚区污染防治攻坚计划,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城市与园区生态生产生活共融链接。开展产业集聚区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对达不到卫生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限期整改或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推进智能化改造。

1.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全面开展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推广智能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A类和B类企业智能化改造要实现应改尽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推动企业建平台用平台。拓展“智能 ”,依托产业集聚区龙头企业,通过自建或与平台服务商合作等方式,引导企业积极使用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在产业集聚区开展“企业上云”深度行等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合理选择上云平台,按需使用平台提供的产品、资源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建设智能化示范园区。以企业生产运营、园区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智能化为目标,完善智能化示范园区创建标准和推进机制,加快虞城县、夏邑县、睢县、民权县等产业集聚区创建进程,滚动开展智能化示范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完善管理体制。在继续坚持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兼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领导管理体制的同时,选择具备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开展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推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中层及以下干部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工资制等人事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向其他产业集聚区推广。(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推行市场化开发运营。推动产业集聚区成立市场化运营公司或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将投融资平台改造为市场化运营公司,承担产业集聚区或部分园区开发建设、投资运营、招商引资、专业化服务等功能。产业集聚区运营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设立基金、股权投资、上市融资等方式,提高投资运营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

3.创新高层次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引进机制。对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以外的班子成员以及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完善产业集聚区相关生活配套设施,支持企业大力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保障措施

(一)注重规划引领。坚持多规合一,严格按照产业集聚区批复规划开发建设,严禁随意扩大面积、改变功能。及时组织修编到期的产业集聚区规划,聚焦特色优势和高端高新产业优化设置主导产业。严格控制在产业集聚区外新设工业园区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推进产业集聚区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布局,合理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和创客交流新型空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财力状况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投入力度。产业集聚区现有工业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如符合规划、安全要求且不改变用途的,不再增收地价;利用原有存量厂房和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或创新创业载体的,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后引进优质项目。产业集聚区可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定期组织产业集聚区优质企业与产业基金、金融机构等对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工作局)

(三)强化精准招商。推行公司化招商,产业集聚区可成立专业化招商公司并根据招商业绩进行奖励。依托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吸引上下游关联配套企业集聚。开展股权招商、并购招商,定期组织面向产业基金的推介活动,促进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紧盯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产业布局调整,组织开展专题对接招商。积极利用国际华商文化节、商丘食品博览会、民权制冷装备博览会等平台,加强项目谋划征集和推介对接,提高招商实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

(四)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推进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广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统一评估、全程代办、承诺制、先建后验等模式。各产业集聚区要结合主导产业和功能定位,公布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聚焦关键核心指标,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产业集聚区营商环境评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五)加强考核激励。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制定完善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奖惩办法,按照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奖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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