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19-0408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12-27 公开目录 依法行政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市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市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予公布:

商丘市发展改革委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

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商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商丘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商丘市民政局

商丘市司法局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商丘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商丘市交通运输局

商丘市水利局

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商丘市畜牧局)

商丘市商务局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商丘市中医管理局)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商丘市审计局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丘市知识产权局)

商丘市统计局

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

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商丘市金融工作局

商丘市盐业执法监督局

商丘市国家保密局

商丘市档案局

商丘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商丘市新闻出版局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丘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述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布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上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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