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lshcbj-2020-0003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公开日期 | 2020-01-06 | 公开目录 | 执法检查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粮〔2020〕3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收储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粮食行业信用建设,增强粮食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粮食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政办〔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粮食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信用承诺对象
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的企业。
二、信用承诺书主要内容
(一)申请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获得收购许可后,严格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依法依规开展收购经营活动。
(三)严格遵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粮食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实施信用承诺程序
(一)承诺书格式文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粮食收购许可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二)作出信用承诺。粮食经营者在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准许后,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书(证照、批件)时,需提交《承诺书》(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承诺书》,并填写除粮食收购许可信息以外的其他内容,粮食收购许可信息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许决定后补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承诺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粮食经营者留存、一份交由作出行政许可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各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粮食收购许可者信用承诺信息。
(三)信用承诺书归档。各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一户一证一档”要求,将《承诺书》随同相关粮食收购许可资料归入粮食收购许可档案。
(四)信用承诺运用。各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粮食收购者信用承诺执行情况定期录入“粮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
四、保障措施
各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要将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要建立信用承诺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切实做好信用承诺制度实施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粮食经营者规范执行信用承诺制度,不断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附件:粮食收购许可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2020年1月16日
附件
粮食收购许可信用承诺书
(示范文本)
Xxxxx xx(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号为Xxxx xxx(没有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工商营业执照号),已于Xxxx年Xxx月Xxx日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书编号:X xx),现按照《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建立粮食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郑重做出如下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
(一)申请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获得收购许可后,严格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依法开展粮食经营活动。
(三)严格遵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证。
(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粮食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粮食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认真阅读并了解上述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委托人),一份存入粮食行政许可档案。(纸张规格为A4,正文字体为仿宋四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