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0-0013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1-08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政办〔2019〕47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2月31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商丘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 污染。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其规定的措施执行。

因沙尘、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相关专项预案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总责,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预测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加强管控,精准减排。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以下简称大气工作组),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相关职责,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大气工作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养护中心、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丘供电公司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减排清单,督促辖区企业和施工工地、拆迁工地落实限产限排、停工停业和防尘降尘措施,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组织相关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4)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天然气保障工作,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调度的基础上指导全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和管道天然气输送企业做好应急工作,督导其按各自方案执行。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型车辆绕城分流的方案,划定重型机动车车辆限行、禁行区域;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9)市公路养护中心负责督促三区重点做好高速环城(连霍、商周、济广高速)外五公里干线公路保洁工作。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建筑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确定建筑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

(11)市城管局负责督促城市道路吸尘、清扫、洒水等作业,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做好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城区河道治理扬尘防治;负责工程渣土车的管理检查工作。

(12)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整治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减排措施。

(13)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秸秆粉碎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1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

(17)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

(18)市商务局做好成品油升级和市场供给,从源头上保证油品质量,推进油品配套升级。

(19)商丘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一户一卡”填报和电力调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实施电力管控措施。

(2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非煤矿山物料贮存场、砖瓦窑厂扬尘控制的检查及督导工作。

(2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燃煤散烧、清洁型煤生产中心及配送网点的检查及指导工作。

2.2 县(市、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报与预警

3.1 预报

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及专家团队组成的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平台,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预报、会商、预警等有关信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当预警预报平台预测到未来1-3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都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会商。对预测可能出现2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经会商,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预警预报平台立即将会商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1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l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全市3个及以上区域相邻的县(市、区)同时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该级别的市级预警。

(2)当各县(市、区)达到上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启动本县(市、区)相应级别预警。

(3)接到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省预警时,我市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省级启动预警响应时,应按照省级指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关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导落实。

3.2.3 预警发布

发布黄色、橙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发布红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批准,市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预警发布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通知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燃煤用量。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市级发布预警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目标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SO 2 )、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SO 2 )和氮氧化物(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 响应要求

4.3.1 减排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应比对当年新建项目、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承担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企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当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一厂一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以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1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县(市、区)可提前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焦化、电解铝、炭素、耐火材料、玻璃、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所有企业均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3.3 绩效分级管控。根据国家及省要求,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重点行业可按照国家、省、市行业绩效分级管控要求,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全市纳入清单的减排企业实行A、B、C分级管控,被评为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A类企业的,可不采取管控措施,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对被评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B类企业的,针对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对绩效水平较差的C级企业,加大减排力度。根据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和绿色发展排行榜排名靠前企业实行差异化减排措施。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统筹制定更加严格、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科学、公平、有效。

4.4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4.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外出需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开展室外课程及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情况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车辆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车辆闯禁 行交通违法行为 予以处 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 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区域,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4.4.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4.3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Ⅰ级响应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政府负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5 信息公开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等情况。

4.6 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应当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县(市、区)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7 督导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导检查组,开展专项督导,督促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4.8 应急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 AQI≤200,且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的,经领导小组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9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5日内,各成员单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响应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市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政府。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应急减排措施评估、应急总体效果评估、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主要内容。

5.  预案保障

5.1 宣传引导

组织各新闻媒体和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通过电视、广播、微信、报纸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应对工作,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5.2  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以及企业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5.3 资金和技术支持

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装备、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实施效果评估和预案演练等所需的资金,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家组,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6.  考核和奖惩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监督考核,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对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单位和当地政府依法依规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应急措施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7. 责任追究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和部门,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已经列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立即降为C级。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8. 附则

8.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政办〔2018〕109 号)同时废止。

8.2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依照本预案,对原来的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 3 事件定义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商丘市辖区内突然发生的或突然发现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件,以及市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商丘市辖区内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出境河流污染事件、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6 事件分级

为界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即: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商丘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商政〔2019〕11号)要求,成立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制定应对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决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分析总结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制定年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领导、组织、协调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以及发生在辖区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事件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各下设小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应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8个应急小组分别为:专家技术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社会稳定组,应急小组分别由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1)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或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专家技术组

专家技术组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档案库中选取合适的专家临时产生。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 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支队、事发地所在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对污染事故进行有效处置。

(4)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公司、市城管局、事发地所在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以及其他行业的专业检测技术部门的相关人员等参加。

主要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等,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5)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等。

(6)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水务公司、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管局 、市水利局、商丘移动公司、商丘联通公司、商丘电信公司、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及救援设备的筹集、调拨、紧急配送,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等。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商丘移动公司、商丘联通公司、商丘电信公司、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论信息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8)调查评估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9)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公司、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管委会) ,职责分工如下:

市应急管理局: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协助市政府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督促、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做好剧毒物品、危险化学物品的贮存监管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等工作;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负责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及时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置任务。负责处置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督促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及时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按规定要求向市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闻监管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突发环境事件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市商务局: 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指导涉及环境污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群众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因交通事故引发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向责任方提出经济赔偿。

市民政局: 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经费供给,指导县级财政部门纳入经费预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事发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参与后期生态污染评估、调查、生态恢复与治理工作。

市城管局: 负责协调组织天然气管道企业及时处置管道突发事故,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及排水、垃圾处置等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食品、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

市水利局: 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调水稀释、污染处置工程建设等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为事发地及受影响区域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和对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气象局: 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 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因气象条件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 ,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市消防支队: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牵头并 参与 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突发环境 事件影响地区粮食市场供应及应急物资储备,及时为事发地提供粮食和应急物资。

市水务公司: 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确保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地人民群众饮用水的供应。

商丘联通公司、商丘移动公司、商丘电信公司: 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通告。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以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其他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4 环境突发事件单位主要责任

发现环境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环境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当事发单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辖区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3. 监测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防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分级与发布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市政府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较小的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授权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3 预警行动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政府认为下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适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 应急响应 与监测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Ⅱ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2)较大(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接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可能涉及的区域通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以及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提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及时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区域综合应急力量增援。

市政府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县(市、区)通报情况。

根据事件的发展,市政府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当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启动较大(Ⅲ级)以上响应。

(3)一般(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必要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政府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4.1.3 响应级别的调整和响应解除

启动响应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响应级别。有事实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已经解除的,启动响应的政府应当解除响应,并解除相关措施。

4.2 信息报告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向省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发生下列情形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敏感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上应注明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如果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2.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 先期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上报政府部门。

事发地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4 现场处置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指挥协调。

进入Ⅲ级以上响应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4.4.2 现场指挥官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4.3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助现场指挥官工作的开展;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必要时,征用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区域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5 环境应急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协调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6 信息发布

市政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7 安全防护

4.7.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筹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应当根据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4.7.3 医学救援

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医学救援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开展医疗救治、人员防护、紧急避难场所医疗巡查工作,为处置工作提供卫生安全防护技术支持。

4.7.4 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调水或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

4.7.5 食品安全保障

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农业、水利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

4.8 应急响应终止

4.8.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取证,编写事件调查报告,说明事件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进一步造成污染。

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事件处理后进行生态跟踪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4 总结结论

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大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应当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2.1 资金保障

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备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2 物资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

6.3 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管制。

6.4 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水平;加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6.7 通信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全市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媒体向广大市民进行现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环境宣传,传播和普及环境应急知识,鼓励市民在环境应急事件发生时保持良好心态,服从政府指挥。

7.2 培训

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纳入各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应急反应能力。环境风险企业要重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将环境应急处置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

7.3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并做好记录,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7.4 监督考核

市直各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5 责任追究 与奖励

7.5.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应急处置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5.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如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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