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19〕21号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0-0032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1-14 公开目录 征地拆迁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征通告字〔2019〕2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 通告

商征 通告 字〔201 9 〕 21 号

商丘市201 8 年度 第二十五 批 城市建设用地 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 9 年 10 月 28 日以豫政土〔201 9 〕 1100 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1 8 年度第 二十五 批城市建设用地 有关事项 通告 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1 8 年度 第二十五 批 城市建设用地 。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 睢阳区 新城 街道 办事处金桥社区居委会董瓦房组、薛庄 组 ;三商社区居委会庞庄组、社区集体、吴楼组、郑庄组 ; 古宋 街道 办事处方圆社区居委会宋菜园组、沈牌坊组;南海社区居委会刘庄组、社区集体、宋庄组;华商社区居委会张韦坑组、东南门组;宋城街道办事处五里井社区居委会五里井组、贾庄组;应天社区居委会蔡庄组;迎宾社区居委会十里铺组 。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

拟开发用途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征地

补偿安置费标准

社保

标准

青苗

补偿费

附着物

补偿

农业

人口

(人)

安置途径

耕地

林地

其他

农用地

睢阳区

新城街道 办事处

金桥社区居委会董瓦房组

3.1933

2.5101

0.1981

0.4163

0.0688

108

13.2

2.25

按照商政 〔201 7 〕 52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320

货币安置、社会 保障 安置、 用地单位安置

交通用地

金桥社区居委会 薛庄组

2.4756

1.7002

0.0023

0.0192

0.7539

108

三商社区居委会庞庄组

0.0131

0.0131

90

三商社区居委会社区集体

1.7448

1.7355

0.0093

90

三商社区居委会吴楼组

0.7315

0.7302

0.0013

90

三商社区居委会郑庄组

1.4555

0.2656

0.0467

0.0173

1.1259

90

古宋 街道 办事处

方圆社区居委会宋菜园组

0.7179

0.2557

0.4589

0.0033

108

方圆社区居委会沈牌坊组

0.5374

0.5205

0.0074

0.0095

108

南海社区居委会刘庄组

0.2843

0.2787

0.0020

0.0036

108

南海社区居委会社区集体

0.0059

0.0021

0.0038

108

南海社区居委会宋庄组

0.7925

0.4734

0.0732

0.2459

108

华商社区居委会张韦坑组

2.6793

1.6344

0.0988

0.9461

108

华商社区居委会东南门组

4.0577

2.9293

0.0015

0.2525

0.8744

108

宋城街道办事处

五里井社区居委会五里井组

1.0498

1.0261

0.0237

108

五里井社区居委会贾庄组

0.3313

0.3094

0.0219

108

应天社区居委会蔡庄组

3.9583

3.7792

0.0098

0.1693

108

迎宾社区居委会十里铺组

2.3811

2.3503

0.0308

108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 通告 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睢阳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 通告 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 河南省人民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

自 通告 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 通告 。

201 9 年 12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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