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O070-2020-0019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0-01-30 | 公开目录 | 其他信息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我市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全面进入抗击疫情的紧急状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要求,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坚决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的;生产、销售假药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疫情,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以及其他扰乱交通秩序行为的;
八、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对故意采取断路等方式破坏公路,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九、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一、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
十五、煽动、策划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妨害疫情防控管理工作或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六、故意伤害、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采取暴力等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等寻衅滋事的;
十七、其他利用疫情防控工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公安机关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信心,同心协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2345马上办便民服务热线,报警电话110。
商丘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