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120-2020-005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0-02-04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财预〔2020〕17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豫财社〔2020〕1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提高疫情防控能力,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具体金额(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资金,预算收入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目。分配县(区)资金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分配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
二、上述补助资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中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中新增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各县(区)要积极主动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疫情防控投入责任,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9〕123号)要求,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三、各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省、市以及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各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
商财预 2020 17 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15.pdf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