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0-0056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2-07 | 公开目录 | 通知通告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政〔2020〕4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商政 〔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 确保中小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规模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在原有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2. 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同时用好财政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责任单位: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3. 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在已获得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4亿元专项应急贷款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对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2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分行)
4. 缓解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付息,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5. 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积极开展首贷培植工作, 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融资需求,优化办理流程,降低审批时限,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 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6. 强化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突出支持先进制造业和产业集群,重点纾解有市场前景企业的流动性困难,坚决整治企业贷款中附加不合理条件、违规收费、变相抬升企业融资成本等行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免手续费、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金融机构)
7. 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对于暂时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稳定职工队伍
8.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9.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2个月。对全市中小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0. 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 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区)要建立简便有效的工作机制,为身体健康外出(来)务工人员提供体检和健康证明;对非重点疫区,各社区及乡村不得强行阻止身体健康务工人员的正常出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减轻企业负担
11.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月份房租免收、3至4月份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2. 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市范围内将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强化运输保障
13. 保障企业正常运输通行需求。 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确保高速公路及国、省、县、乡公路安全畅通。严格实施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运输畅通无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通行证制度,对持有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辆,不检查、不停车、不收费、保证优先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五、完善政策执行
14.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项目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力争3月底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5.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6. 支持和组织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确保疫情防控时期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深化企业服务,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骨干企业,成立专班,实行“一企一策”,加大复工复产的帮扶力度。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商丘市遵照执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0 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