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0-006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2-11 | 公开目录 | 通知通告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由于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积极配合全市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减少因行政复议活动而产生的人员流动和传染风险,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复议案件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机构暂停当面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请通过邮寄纸质材料、邮箱发送扫描件等方式。邮寄地址:商丘市府前路1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箱:sqfzbysk@163.com。咨询电话:0370-3289922(应诉科)0370-3288165(复议科)。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当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交通受阻、通讯不便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其他相关材料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障碍消除之日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定期限。
二、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要根据本通告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并主动公开通信地址和值班电话等信息,方便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咨询有关事项。全市各行政复议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确需以听证方式审理或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行政复议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应及时恢复审理。
本通告执行期暂定在商丘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情况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