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ssydwsjgswglj-2019-0016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0-02-18 | 公开目录 | 人事信息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组织性、纪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保障水平,结合机关事务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规定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按单位规定带班值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实行考勤点评制。每周五例会上,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周出勤情况,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点评。
3、上班时间开始后10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4.严格督查检查。由办公室、人事科、机关纪委组成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员出勤情况检查,每月月底对考勤情况进行公布。
5.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
二、请销假规定
1.个人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提前向主管领导报知。
2.个人因事、因病请假,应按规定及时填写请假条,经科室(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超过1天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交由人事科存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填写请假审批条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上述规定请示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3.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4.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特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三、考评办法
1.科室(部门)8:00无人到班,一个月内发现一次,给予科室(部门)通报批评,一个月内累计三次的,科室(部门)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并接受约谈。
2、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底评先资格。
3、每月十日前由人事科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公示,考勤情况将作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评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