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商办〔2019〕67号)

索引号: szfgzbmsjytyj-2020-0021 公开责任部门 市教育体育局
公开日期 2020-02-19 公开目录 机构职能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商办〔2018〕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商丘市教育体育局,接受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 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综合科,承担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工作。商丘市教育体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丘市教育体育局,接受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全市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学校宣传、思想政治、统战工作,负责市管高校、所属学校党组织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和党组织设立、撤销、调整的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市管高校、局机关和所属学校的党员发展、教育、 管理工作。 设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承担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商丘市教育体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 职能转变。健全全市教育体系,推进教育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促进教育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推动教育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加强基层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深化大中专院校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全市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加强体育强市建设。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统筹推进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调整优化竞技体育项目结构,加强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第六条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教育体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教育体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推进全市教育体育公共服务和体制改革。

(二)研究提出在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教育体育工作的总体布局并负责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

(三)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体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体育改革和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本部门教育体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体育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市教育体育经费收支情况;指导教育体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负责管理全市教育体育系统的科研工作;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七)指导全市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落实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统筹指导全市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八)负责全市教育体育系统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落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负责教育体育系统安全稳定与信访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全市教育体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拟订全市中等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考试政策;负责全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考务工作。

(十一)落实国家和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方案;负责全市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市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组织管理重大体育竞赛的备战及参赛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三)组织举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四)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十五)拟订全市体育产业政策,推进全市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监督体育彩票的销售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督办查办、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承担全面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 负责 推进 教育体育 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

(二)中共商丘 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综合科(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组织指导全市教育(学校、教师、学生)对外合作与交流 ;承担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和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干部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体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教师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职称评聘、岗位设置和工资福利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职称评聘、岗位设置和工资福利工作; 承担教师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教育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党建工作科(思想政治工作科)。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推进全市教育体育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教育体育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督办有关巡视巡察整改落实工作;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和警示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全市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及其队伍建设;统筹教育体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市中小学思想政治课建设;负责全市学校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有关政治问题和突发事件;负责全市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配合管理市属高校教育工作;配合做好市属高校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工作;配合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配合做好市属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

(五)发展规划科。拟订全市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协调教育体育综合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统筹管理市级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及教育基建投资、中小学校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体育招商引资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体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六)财务科。参与拟订全市教育体育经费筹措、拨款和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统筹管理有关教育体育经费;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和所属单位财务监管工作,编制机关和所属单位教育体育事业经费预决算;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国内外教育体育贷款和赠援款;指导和推动学校后勤发展与改革;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教育体育收费工作。

(七)基础教育科。负责全市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标准,规范办学行为;拟订全市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指导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的选用工作,推进教学改革;指导全市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德育、校外教育;指导全市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意见;指导全市学校校园文化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信息化建设。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民办教育科)。统筹管理全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指导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指导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指导职业院校专业、课程与教材、实习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德育与职业指导、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和变更;组织协调开展各类职业教育竞赛活动;指导城乡社区教育、职工教育、老年教育、农民文化技术教育等继续教育工作;综合指导全市民办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民办高中阶段学校、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年度检查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类社会组织工作。

(九)教师教育科。指导全市师范教育发展与改革;拟订教师教育工作的政策及指导性教学文件;指导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负责专项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市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负责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负责全市公费师范生、特岗教师相关工作;配合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十)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统筹全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劳动教育工作;拟订体育、卫生、艺术、劳动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负责组织全市性及组团参加全省性体育比赛、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交流活动;协调指导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活动。

(十一)教育督导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落实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承担上级教育督导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对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起草市级教育督导报告;开展督学培训;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教育体育系统综合法规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和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统筹全市教育体育发展与改革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管理、监督全市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承担商丘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方案;负责推广普通话、普通话师资培训以及用字规范化等工作;负责普通话测试管理工作; 承担商丘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日 常工作。

(十三)安全管理科(信访工作办公室)。统筹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统筹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反恐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管理、防溺水、校园欺凌、防灾减灾、食品安全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全市教育体育系统信访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十四)竞技体育科。拟订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运动队训练、竞赛及“训、科、医、管、保”复合型团队建设;负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国际、国内比赛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协调市内承办的省内外体育赛事。

(十五)青少年体育科。拟订全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推动全市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和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市运会和全市性青少年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

(十六)群众体育科。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规划;组织推进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指导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指导开展全市群众性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全市性群众性体育运动会;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十七)体育产业管理办公室。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体育产业发展;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体育产业统计; 指导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性体育组织的组建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体育系统统计年报、体育场地普查等统计工作;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体育科技研究攻关和成果推广;协调、管理全市体育工作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有关事务,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八条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总督学1名,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副总督学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

第九条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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