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信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fzggw-2020-0015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
公开日期 2020-02-25 公开目录 其他信息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决定》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政〔2020 〕4号),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信用信息归集

1.切实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及时归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对于涉及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商品、哄抬防控物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逐级推送至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情况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区)信用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各有关单位)

2.高度重视城市信用监测工作。重点落实好各行业各领域信用监管,防止发生有影响的失信事件。按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指标要求,查缺补漏、积极作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用水平。(各县(区)信用办、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

3. 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服务工作。扎实推进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在各领域的落实和运用,为复工企业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各县(区)信用办、市各相关部门)

二、优化信用服务模式

4.积极开展信用承诺。在信用商丘网站上开设承诺专栏,及时公示纳入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信用承诺书,鼓励企业自主开展防疫物资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承诺,营造守信践诺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区)信用办、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5.优化信用评价。因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和个人延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不影响个人社保记录、信用记录和待遇享受。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各县(区)信用办、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市税务局、市人行)

三、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6.合理调整逾期还贷失信记录。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不作为逾期记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机构可调整其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并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记录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区)信用办、市人行、市金融工作局)

7.审慎认定失信主体。企业和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或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暂缓纳入失信记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旅游、餐饮、商贸等服务业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各主管部门可采用适当延长整改期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记录,规避信用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区)信用办、市中级法院、市人行、市各相关部门)

8.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强抗击疫情和防疫知识宣传,共克时艰。集中宣传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集中曝光被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典型失信案例。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信用工作相关服务措施的宣传力度,方便企业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 (各县(区)信用办,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

商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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