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scjdglj-2020-0020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0-03-02 | 公开目录 | 其他信息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克时艰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电价政策,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转供电环节阶段性电价政策做出以下提醒告诫。
一、 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电力部门按95%计收电费的同时,切实把政策红利传导到各终端用户,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315号)规定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 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文件要求,不得在转供电环节有不合理加价行为。
三、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转供电环节电力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的罚款,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拓宽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利用12315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受理、处理广大转供电用户反映的转供电环节电价问题,请各转供电主体加强自查自纠、自律自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