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37459-2020-0003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信访局 |
公开日期 | 2020-03-04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让群众“最多访一次”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不断提高及时回应效率,提升群众满意率,实现让群众“最多访一次”目标 , 根据《信访条例》 、 《 信 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 ( 试行 ) 》以及国家 和省 信访局“最多访一次”工作要求,结合我 市 实际, 特制定让 群众“最多访一次”办理工作 实施 办法 。
一、 登记标识
对属《信访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初次走访事项,接访登记窗口精准判重,精确甄别,统一在信访事项登记概况首行标识 “ 纳入最多访一次范围”字样,一律发函交办要结果。对国家 和省 信访局纳入“最多访一次”范围的信访事项, 市 信访局 督查科 负责督办,并在督办函中统一显示“该信访件已纳入国家 和省 信访局最多访一次督办范围,应引起高度重视”内容。
二、 及时回应
对纳入国家、省级 、 市级 “最多访一次”范围的信访事项,一律按照“ 2 223 ”工作机制进行办理,即省、市、县信访局接访部门自收到上级标识有“最多访一次”的信访件后,分别在 2 日内依次完成系统内交督办,有权处理单位自收到之日起 3 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并让信访人签字确认。因信访人原因不能当面送达或拒签的,要在信访人意见栏中说明未能当面送达的原由,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
三、高效办理
对已纳入 “最多访一次”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意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并签字确认。因信访人原因不能当面送达或拒签的,要在信访人意见栏中说明未能当面送达的原由,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特殊疑难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单位向信访人出具延期告知书,最长不超过 30 日,并上传至信访信息系统。
四、跟踪问效
各级信访部门对已纳入“最多访一次”范围的信访事项,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 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 全程 跟 踪、及时督办、一 盯 到底,决不允许把“小事情”拖成“大麻烦”。对处理意见不同意的信访人,积极引导 其 进入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实现“事心双解”,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初始环节,把群众吸附在当地,有效减少越级赴京 到省来市 走访。 省信访局将 对 市、县两级 办理的“最多访 一次 ”信访事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未按规定办理的,视不同情形及造成的后果依规依纪进行问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五、精心服务
对已纳入“最多访一次”范围的信访事项,接谈后,要给信访人留存联系电话,提供精心服务,方便信访人了解咨询相关诉求办理进度,实现让群众“最多访一次”目标,有效减少群众“访累”。同时 市、县两级 信访 局 接访部门要及时追踪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适时回访,听取信访人意见建议,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确保“人稳事了 ”。
商丘市信访局
2 0 20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