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rfb-2020-0016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人防办 |
公开日期 | 2020-03-16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机关 各科(室)、所属 二级机构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人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我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人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现将《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 2 0 年 3 月 1 3 日
商丘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了 加强 本市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 管理 , 全面推进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推进人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称 行政 规范性文件 , 是指 商丘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使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 行 规范性文件 的起草、全法性审核、发布、备案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 规范性文件 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符合法定职权范围,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设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的行政权力之外的事项;
(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应当由市场调节、社会和企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 规范性文件 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等名称。
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按照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签发、公布、备案、清理等程序进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参照制定程序要求。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拟规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并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整合修改意见。
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需求,于每年10月底前报综合科汇总,经党组会审核通过,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 起草业务科室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论证,充分征求相关行政部门、行政相对人和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相关行政部门、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起草业务科室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在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处理情况。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业务 科室 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部门联合制定印发方式。
第十一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核。
起草业务科室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核时,起草业务科室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登记表;
(五)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起草说明除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综合科负责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综合科 根据送审稿拟制的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起草业务 科室 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 规范性文件草案 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起草业务 科室 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核的时间,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通过合法性审核的 行政 规范性文件草案 ,由起草业务 科室 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送办主要负责人主持的会议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的形式包括专题会议、办公会议 、 党组会议 等。
行政 规范性文件草案 经集体审议通过后,由起草业务 科室 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送办主要负责人签发。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征求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 十七 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综合 科 负责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八条 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业务科室应当负责同步对其涉及政策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解读,便于社会公众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备案材料由起草业务科室提供,综合科审核,并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备案材料中制定依据属于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的,还应附该文件全文。
第二十条 综合科应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进行网上报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局对本办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综合科应及时反馈起草业务科室。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业务科室应当进行解释: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相同。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施行前30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起草业务科室可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组织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由综合科牵头,会同各业务科室共同完成。清理结果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依据,综合科应当及时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科室每年2月1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订、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综合科,汇总后于3月1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综合科 负责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情况定期组织修编。
第二十 八 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 2013年1月22日 制定的 《 商丘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 于新办法执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