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130-2020-0044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0-03-16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人社函〔2020〕48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监察〔2019〕7号)和《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商丘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商人社〔2019〕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2019年度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以下简称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材料审查范围
此次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满一年的企业。
中央(省)属驻商企业、市直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企业的评审工作由所在辖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企业分支机构评审工作,由分支机构所在辖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参考内容:
(一) 企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二) 企业年度内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情况;
(三) 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四) 企业年度内职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情况。
三、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材料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四)劳动合同(按部门或职业工种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15份,用人单位职工少于15人的提供全部劳动合同);
(五)2018年1-12月份工资发放表;
(六)2019年1-12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七)职工名册;
(八)2019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报表;
(九)201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表;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提供日期,于2020年4月15日前报送至本企业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四、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材料审查时间及步骤
此次评审工作开展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6月5日,分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一) 宣传发动与自查申报(202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告宣传所辖企业对照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材料审查内容,结合本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和书面材料审查(2020年4月16日至6月5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按照《商丘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要求,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和书面材料审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公布。
五、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材料审查结果运用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材料审查结果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商丘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按照守法诚信等级和书面材料审查结果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并作为评优评先、劳模评选、招标投标、公司上市、资金支持、资格(质)审核、资格等级评定、和谐劳动关系评选等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没有参加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材料审查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出具劳动保障守法情况的有关证明。
六、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材料审查是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工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组织开展。评审结果请于2020年6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二)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如实申报。无故拒不参加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材料审查或出具虚假材料、瞒报、漏报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增加对其日常巡查频次,强化对其劳动保障监察。
附件: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