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zrzyhghj-2020-0195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0-04-10 | 公开目录 | 综合业务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文件精神,即日起取消“加收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滞纳金”的行政职权。
依照《野生动植物保护法》(2017版)第二十三条,即日起将“在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和“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两个职权事项合并为“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合并为一项(行政处罚)。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2017版)第三十三条,即日起取消“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