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gyhxxhj-2020-0018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日期 | 2020-04-22 | 公开目录 | 其他信息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工信〔2020〕35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2020年工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 年4月17日
2020 年工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确保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
( 一)着力调整产业布局。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河南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20年4月底前排查建立淘汰类工业产能和装备清单台账,年底前关停淘汰完毕。对于限制类工业产能和装备,因地制宜采取资金奖补、产能置换等政策措施,鼓励提前淘汰。
责任单位:产业政策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各县(市、区)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分类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或关闭退出,优先支持焦化、钢铁、耐材、炭素、化工、制药、电解铝、玻璃、水泥、商砼、铸造等重点产业向资源禀赋好、环境承载力强、大气扩散条件优、铁路运输便利的城镇下风向工业园区转移。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2020 年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企业11家以上。提前完成淘汰任务、提档升级改造的项目在环评审批、总配置和大气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责任单位:节能与综合利用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三)加大过剩和落后产能压减力度。退出中心城区电解铝产能,淘汰单厂规模20万吨/年以下产能;淘汰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独立炭素企业产能,退出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企业;淘汰直径3 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备(特种水泥除外)。依法关停退出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各县(市、区)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9〕30号)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责任单位:产业政策科、原材料工业科、煤炭行业管理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四)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2020年4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制定1-2个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针对特色产业集群,积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水运、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各县(市、区)列入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的炭素、耐材、铸造等行业企业,2020年11月底前未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整改的,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规划科、节能与综合利用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五)加快城市充电(加气)站(桩)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物流园区、各县集聚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建设,解决推广新能源车面临的充电难等问题。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充电设施基本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换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及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责任单位:装备工业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六)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工作,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责任单位:产业政策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七)强化季节性生产调控。2020年9月底前,制定季节性生产调控方案,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水泥、 耐材、砖瓦窑、玻璃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难以完成停产的,对污染较重、排放较大、区域产能过剩的行业,结合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优化燃煤电厂发电效率,冬季取暖季优先提高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负荷和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的燃煤电厂机组负荷,减少非热电联产机组和铁路运输比例达不到80%以上的燃煤电厂运行。
责任单位:材料工业科、节能与综合利用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
(八)加快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涉水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计划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全面开展涉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产业政策科、节能与综合利用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九)推进企业清洁化生产。加大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推动规模以上涉水企业,按照国家鼓励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实现节水减排目标。
责任单位:节能与综合利用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三、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
(十)做好迎接全国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准备。对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分解各条款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情况自查,梳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薄弱环节,根据人大工作安排,做好执法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节能与综合利用科、产业政策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十一)做好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抓好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监管。督促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前场地仍存有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污染源确认移除后,方可开展拆除活动。
责任单位:节能与综合利用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十二)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或低危化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企业,要加强对留存和废弃装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与处置,制定企业拆除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应急预案、拆除活动环保工作总结报告等,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杜绝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责任单位:原材料工业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十三)切实重视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范。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且涉及到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管控,坚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线,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类土壤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节能与综合利用科、产业政策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