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szfgzbmsyjglj-2020-0096 公开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0-04-29 公开目录 随机抽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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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效性 有效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应急预案检查 应急预案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修订后的于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安全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并公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订并公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 现场检查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检查 需按照地震动参数或地震小区划结果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建设单位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行政检查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单位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个人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企事业单位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3、《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中国地震局统筹指导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省级地震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4、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者机构和技术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诚信体系,并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检查 企事业单位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检查 对未依法进行需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4、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者机构和技术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诚信体系,并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4 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规模以上工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5 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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