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sthjj-2020-0006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0-05-20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环文﹝2020﹞9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现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5月15日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一般适用于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同时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影响我市的情况。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时,以启动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为主。 (核与辐射污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1.4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和突发事件严重性及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四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4.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县(市、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统一协调、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加强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地域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及局属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7个工作小组:综合协调组、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应急专家组。
2.2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工作,督促制定应急处置和监测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寻求上级部门援助,消除污染影响;及时通报可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相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醒采取预防措施;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负责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事故调查处理。
2.3 应急工作小组组成与职责
2.3.1 综合协调组职责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组织协调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报告或信息后,详细、全面地了解情况,做好笔录,并按要去上报相关部门;
(3)负责传达和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编写事件处置情况初报、续报、终报;
(4)负责与相关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渠道,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
(5)负责传达落实市政府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关于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3.2 现场调查组职责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和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及时将事件发生的信息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初步判定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等级,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并进行调查,查清当地的污染源,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应急队伍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
(3)根据现场情况,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与事件发生有关的材料;
(4)查看并了解污染物扩散与影响情况,视情节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并详细调查周边是否有风险物质进入环境的途径;
(5)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纠正、立案查处,责令其停止或减少危害,参与对有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
(6)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和调查情况,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措施,并提出划定警戒区、隔离区和撤离疏散人员的建议,经专家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监督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2.3.3 应急监测组职责
(1)在接到应急领导小组命令后,监测人员在第一时间到现场核实情况;
(2)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到达现场,拟定应急监测方案,快速进行现场监测布点监测,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3)根据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污染变化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2.3.4 应急处置组职责
(1)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对处置方案;
(2)监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3)配合相关科室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查处;
(4)参与突发事件的评估;
(5)制定后期生态修复方案等工作。
2.3.5 宣传报道组职责
负责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报告工作,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2.3.6 后勤保障组职责
(1)协调和解决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通信、交通、物资等;
(2)负责安排应急人员的各项后勤保障;
(3)负责上级部门及参与应急工作的相关单位人员的接洽工作;
(4)负责落实应急过程中各种临时、紧急会务的安排、记录;
(5)特殊情况协调相邻地区及上级部门的支援。
2.3.7 应急专家组职责
(1)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预测,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响应措施建议;
(3)参与事件等级的判定;
(4)参与监测方案、现场调查方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
(5)受委托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和环境受污染情况进行评估。
2.4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在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评估及后期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按照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调查核实、环境应急监测及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较大以上环境风险单位的动态监管,掌握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情况、重点风险环节及周边区域的有关信息。
一旦发生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相邻最近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3 应急响应与措施
3.1 信息接报、上报与通报
3.1.1 信息接报
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12369;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应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亡、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并立即向所属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应急中心负责人通报;应急中心接报后,立即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告,对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同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3.1.2 信息上报
根据事件的污染与破坏程度,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综合协调组在报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1.3 信息通报
综合协调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及时将信息通报市级其他相关部门及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3.2 分级响应
3.2.1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针对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程序: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首先接报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首先接报的,应急中心要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各工作小组人员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及生态环境部,同时通报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态发展和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与县(市、区)密切协作做好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小组到达后,服从省生态环境厅指令,协助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经应急领导小组审阅同意后,书面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及生态环境部报告。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程序: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首先接报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首先接报的,应急中心要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通报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在市政府领导下派出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态发展和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与县(市、区)密切协作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经应急领导小组审阅同意后,书面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程序: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首先接报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首先接报的,应急中心要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并按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将有关情况随时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局应急领导小组可派相关人员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应急响应和处置。
3.3 现场应急处置
当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调集有关人员和仪器装备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各工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3.3.1 应急处置原则
适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立即按规定如实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事件相关情况,并根据事件类型、可能的危害程度、环境要素、重点保护对象、资源以及控制的不利或限制条件,确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轻事件危害。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区域环境气象要素如风向、风速等条件,分析控制的重点区域。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确保下风向及周边居民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的环境安全。
3.3.2 应急处置措施
赴事发现场调查取证,查找污染源。查明污染源后,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4 应急监测
应急相关人员应立即会同现场指挥部和事件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和危害情况,第一时间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应急监测,及时评估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有关情况通报现场指挥部。
3.5 应急终止
3.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5.2 应急终止程序
应急专家组根据监测结果科学分析,确认事件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将应急终止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综合各方意见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向外公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1 总结评估
(1)综合协调组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现场调查组负责起草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
4.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省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4.3 善后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4.4 恢复重建
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协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工作小组协调合作,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维护环境和公众安全。
5.2 资金保障
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项目预算,环境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准备,包括应急预案修订、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的购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5.3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组建常备专家队伍,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4 人力资源保障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参照建立相应的环境应急组织机构,随时根据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开展环境应急救援或增援工作。
5.5 安全防护
现场环境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 宣传、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2 专业培训
应急领导小组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队伍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适时选派外出学习和交流,吸收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6.3 演习演练
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演练,并规范演练的组织保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通讯保障、设备使用、物资准备、响应程序、部门联动等方面的单项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7 责任追究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