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scjdglj-2020-0057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0-05-26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及会议精神,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防控工作,规范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职责,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市场监管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减少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和紧急状态下,不得减少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坚持公权法定,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坚持从重从严从快原则。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坚持在法定的行政权裁量幅度内从重从严,坚持在法定办案程序和时限内从快。
(三)坚持行政比例原则。坚持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不利影响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在从严执法的同时,采取早提醒、严告诫等适当措施,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
二、行政执法工作要点
(一)市场价格监管执法依据问题。针对近期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口罩等重要防疫物品价格异常行为,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引用条文不规范等问题,为严肃执法、规范执法适用依据、统一执法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0 年 2 月 1 日公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简化执法程序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豫市监防控〔2020〕1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办理相关违法案件的通知》是疫情防控期间的指导性文件,不得在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
(二)涉刑问题。市场监管疫情防控期间查处涉嫌涉刑犯罪行为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执行。
(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相关诉讼的复议前置问题。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相关诉讼的复议前置依据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救济权利告知,应显示明确行政复议的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告知应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要求。
(四)告知程序问题。事先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不得合并进行,合并进行属程序违法。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