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索引号: szfgzbmsscjdglj-2020-0053 公开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0-05-26 公开目录 消费警示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全市各头盔生产经营者相关企业:

公安部近日发出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头盔的销售价格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现象。为确保我市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全市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规定的条件。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六)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头盔价格监管力度,保持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丘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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