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统计局GDP核算专业“三公”统计实施办法

索引号: P0360-2020-0032 公开责任部门 市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20-05-27 公开目录 调查核算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GDP核算数据审核评估认定工作,强化监督,实现GDP核算数据审核评估认定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提高核算数据质量,准确反映我市经济发展成果,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开公平公正审核认定统计数据暂行办法》(豫统文〔2014〕123号)的要求,特制订GDP核算专业“三公”统计实施办法。

一、数据审核评估认定的对象和内容

GDP核算数据审核评估认定的对象为各县、区统计局,审核评估认定的内容为季度累计GDP、三次产业及各行业增加值绝对量和增长速度。

二、数据审核评估认定的基本依据和原则

GDP核算数据审核评估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开公平公正审核认定统计数据暂行办法》和现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河南省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及有关规定为依据,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下管一级

GDP核算数据审核评估认定坚持“实事求是,下管一级”的原则,市统计局负责对县、区GDP核算数据的审核评估认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

GDP核算数据审核评估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数据审核评估认定工作流程,压缩自由裁量权,排除人为因素干扰,用制度说话,用程序约束,实现国民经济核算专业数据审核评估认定全流程透明,让核算数据审核评估认定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打造廉洁审核评估不违纪、依法依规审核评估不随意、公开公平公正审核评估不偏私的GDP核算专业数据审核评估机制。

(三)核算综合协调,专业分工负责

市统计局各有关专业分别负责本专业相关数据的审核认定,并将县、区汇总数据的差率控制在要求范围之内,核算专业依据市统计局各有关专业和市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对各县、区GDP核算数据进行审核评估认定,实现县、区汇总数据与全市数据总量、结构和速度的基本衔接。

三、数据审核评估认定办法

(一)数据审核评估认定办法

1.搜集和评估季度GDP核算使用的基础数据

季度GDP核算所需的基础数据来源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市统计局按时搜集核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并从变动趋势、变动幅度及与相关指标的数量关系等多个角度分析评估基础数据,对于畸高畸低或波动幅度较大的基础数据,市局会根据具体情况,请县、区核算人员进行查询审核。

2.审核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规范性

根据《河南省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和有关要求,审核各县、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规范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行业增加值基数。各行业增加值基数是否与市统计局综合科审核认定反馈的、与上年年度核算数据相衔接的数据一致。

(2)基础数据。核算各行业增加值使用的基础数据是否采用核算方案规定的基础数据,是否与相关专业和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一致,是否自行变更基础数据来源和调整基础数据。

(3)权重数据。计算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营利性服务业等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使用的权重是否与市统计局审核认定反馈的本地区上年年度GDP核算数据一致。

(4)价格指数。核算各行业增加值使用的价格指数是否与核算方案规定的、省局核算处统一反馈的数据一致。

(5)换算系数。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使用的换算系数是否与省统计局核算处统一反馈的换算系数一致。

(6)核算方法。各行业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加值核算方法是否与《河南省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及有关规定一致。

(7)逻辑关系。三次产业及各行业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加值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二)数据审核评估认定重点

对各县、区GDP核算数据的审核评估认定除按照《河南省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和数据审核评估认定办法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外,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核评估:

1.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

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与税收收入高度相关,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是国家统计局审核评估认定各省(市、区)GDP总量数据的重点。因此,按国家规定,将严格控制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偏低,特别是严重偏低地区的GDP总量和增速,逐步提高这些地区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使之回归到合理水平。

2.GDP增长速度的变动趋势

原则上,当全市GDP增速出现明显回落时,各县、区GDP增速应同向变化。如果县、区GDP增速出现反向变化,又无充分理由,将直接调整这些不符合变化趋势的县、区GDP数据。

3.核算数据与专业数据的一致性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增加值要与相应专业统计数据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将直接进行调整。

4.核算结果与宏观经济指标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各县、区GDP核算结果要与全社会用电量、税收收入、居民收入、货物周转量、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宏观经济指标相协调,对不协调、不匹配的县、区数据,市统计局将进行评估调整。

四、数据审核认定结果的公开与复核

(一)数据审核认定最终结果的公开

反馈内容: 各县、区季度累计GDP、三次产业增加值绝对量和增长速度。

反馈时间: GDP核算数据联审会议结束2日内。

反馈方式: 以电子邮件、QQ文件的方式传至各县、区核算专业邮箱。

反馈数据使用要求: 反馈数据仅在县、区统计系统内部使用,各县、区统计局不得在市统计局发布数据前公布其他县、区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泄露尚未正式公开的数据信息,更不得将有关数据信息用作商业用途。

(二)数据审核认定结果的复核

县、区统计局对市统计局反馈的初步审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数据反馈1日内向市统计局核算科提出正式复核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市统计局核算科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处理结果;如果反馈的初步审核结果确实存在问题,需要更正的,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再进行最终反馈;不需要调整的,直接告知异议方。数据复核过程随时接受县、区统计局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监督与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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