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scjdglj-2020-0104 公开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0-06-1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为全面展示市场监管队伍良好形象,树立市场监管执法权威,增强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宣传报道的正确方向和通畅渠道,为市场监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决策部署,大力宣传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优化环境、规范竞争、促进发展、提升质量、高效监管、守住底线”工作实践中的新举措、新成绩、新亮点。通过新闻宣传凝聚市场监管力量,讲好市场监管故事,传播好市场监管声音,展示新时代出彩商丘市场监管人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  加强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新闻宣传部门专门抓、各科室(单位)合力抓的工作机制,对机关及全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新闻宣传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第三条  建立新闻宣传联络员制度,健全机关各科室(单位)、县(区)市场监管局、县(区)市场监管所三级新闻宣传联络员(通讯员)队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有针对性地搞好宣传报道工作,形成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大宣传格局。

第二章  工作原则、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把研究市场监管、宣传市场监管、讴歌市场监管置于党的理论指导之下,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贯彻团结和谐、加油鼓劲、客观真实、正面宣传的工作指导,贴近实际、贴近工作、贴近基层,突出宣传重点,改进宣传方式,拓宽宣传领域,加大宣传力度,统一宣传口径,建立宣传网络,为全系统继续解放思想、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机制、加快职能转变和创新融合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三)坚持弘扬主旋律,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先进典型的培养推新工作,大力宣传系统干部职工在市场监管实践中积累的典型经验,涌现出的可歌可泣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展现新时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成就及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风貌,打好新时代市场监管新闻宣传工作主动仗。

(四)积极创新新闻宣传形式,把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工作与集中组织大型宣传活动相结合,把专题报道、“热点”问题剖析与日常宣传、系列宣传相结合,站位宣传工作的制高点,提升宣传质量和宣传效果,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宣传的社会效应,逐步形成新时代市场监督管理宣传工作的新特色。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介绍市局有关工作,包括对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工作方针、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市局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市局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重大成就。

(二)发布市局有关新闻,包括市局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市局领导相关活动。

(三)宣传解读涉及市场监管的重要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宣传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重要工作活动、最新改革动态,展示系统重大工作成果、先进工作典型。

(五)通报涉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事件、热点问题或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针对公众的误解、疑虑及不实报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引导舆情。

(六)发布其他涉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媒体吹风会;

(二)市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等;

(三)市局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接受记者单独采访;

(四)市局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布新闻或发表声明、谈话、口径等;

(五)统一对外发布新闻通稿;

(六)通过市局网站和局属媒体发布新闻;

(七)通过市局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新闻;

(八)在线访谈;

(九)实地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

(十)其他新闻宣传工作形式。

第三章  接受媒体采访工作程序

第七条  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科统一受理,协调相关科室(单位)接受采访。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局名义接受媒体采访。

第八条  新闻宣传科按规定核实新闻媒体和记者身份。对无法核实记者合法身份的,不安排采访。

采访过程中,各单位要做好配合沟通工作,切实保证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和真实准确。

第九条  实行采访预约制。新闻媒体记者可以到市局现场填写《新闻采访受理登记表》,也可通过传真、邮件等形式,将采访提纲发送至新闻宣传科进行预约。由新闻宣传科负责填写《新闻采访受理登记表》并安排采访事宜。

对市外新闻媒体采访,按照市委宣传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外新闻机构常驻(含无常驻机构)中国记者、港澳台地区记者的采访,由新闻宣传科报请市委宣传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科接到新闻媒体预约采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市局领导的,新闻宣传科应事前同相关市局领导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根据媒体采访需求,与新闻媒体、相关科室共同拟写采访提纲、答复口径,报市局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市局科室(单位)的,新闻宣传科认为可接受采访或应予以回应的,应及时起草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新闻采访受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转有关科室(单位)。有关科室(单位)应按照要求期限,及时提供有关答复书面材料,由新闻宣传科协调安排接受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

相关科室(单位)认为不宜采访或者确实无法安排的,被采访科室(单位)应当填写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及时反馈新闻宣传科,由新闻宣传科妥善告知采访人。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采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科可根据新闻媒体采访需求或与新闻媒体、被采访人协商,妥善安排当面采访、书面采访、录像采访、录音采访。

市局一般不安排电话采访。特殊情况下需要安排电话采访的,应全程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媒体采访结束后,新闻宣传科应将相关的采访记录、文字报道及影音资料等归档。

第四章  领导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

第十四条  国家总局、省局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市直局委领导同志出席市局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新闻宣传科配合市委、市政府进行宣传报道。按市委、市政府安排,需由市局代拟新闻稿的,由主办科室(单位)起草,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新闻宣传科报市委、市政府“两办”审定。

第十五条  市局举办的会议和活动(含各类专项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由主办科室(单位)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包括主题、时间、地点、议程、内容、新闻通稿等),并组织实施。相关宣传报道的材料、通稿、接受媒体采访的材料等由主办科室(单位)撰写,并提供给新闻宣传科把关审核,重要稿件需报市局领导审批。新闻宣传科负责通知新闻媒体参加,并将相关宣传报道材料、新闻通稿统一发送媒体记者。

第十六条  市局主要领导的调查研究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由市局办公室提供新闻口径和新闻通稿,并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市局领导参加各科室(单位)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会议或活动,出席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需要报道的,由相关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准备新闻背景材料和新闻通稿,并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新闻宣传科负责报道材料的把关审核,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统一对外发稿等。

第五章  媒体合作

第十七条  媒体合作分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媒体应传统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和新媒体(网站、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对市场监管职能、工作、亮点宣传报道;对市场监管部门重点部署、重要会议、相关活动、典型经验等进行宣传报道。动态新闻应及时、准确,报道角度独特,稿件被各类媒体转载。

第十八条  媒体应设置固定的宣传板块、栏目,内容包括新闻信息发布、新闻策划服务、网络舆情服务、短视频、新闻资讯推广等,每周(月、季度)宣传要量化。

第十九条  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签订年度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内容和年度费用。合同期内除大型直播活动外不增加其他宣传费用。

第二十条  建立媒体合作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有关工作部门和有关人员具体负责合作期间的衔接沟通工作。

第六章  其他形式新闻宣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局机关科室(单位)拟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办在线访谈等形式开展新闻宣传的,由相关科室(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闻发布审批单》,确定发布主题、发布时间、发布人、发布方式、拟发布媒体范围等,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新闻宣传科初审,由经办科室(单位)的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涉及全局性、全系统重大敏感问题的,还应报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市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局机关科室(单位)拟在市局政务网站和局属媒体发布已出台的政策法规、政务信息、一般性业务工作信息的,应经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新闻宣传科审核;发布内容涉及全局性、全系统重大敏感问题有关信息的,由新闻宣传科审核、市局分管领导审定,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  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发布词、新闻通稿、背景资料、重点问题问答参考等。

市局新闻发布材料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起草。按照“谁发布、谁审查”的原则,主办科室(单位)应对拟发布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局建立专家解读机制,充分发挥市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系统业务骨干、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专家学者的作用,解疑释惑,阐释政策,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新闻宣传工作评估机制,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章  新闻宣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不得发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相背离的言论。

第二十七条  新闻宣传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对外宣传;凡涉及内部信息未经报审的,不得对外宣传。

第二十八条  不得以“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等形式向媒体透露任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的宣传报道,尤其是重大案件的报道,要由案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正在办理或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向外界发布和泄漏案情。

第八章  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工作保障

第三十条  稳定宣传报道队伍,加强岗位培训,提高新闻宣传骨干人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市局采取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进修考察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对新闻宣传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为新闻报道工作人员列席和参加有关重要会议、阅读报刊文件提供便利条件,建立新闻宣传专项保障经费,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基础设施和硬件建设,保证必要的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基础设备购置和教育培训、奖励经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宣传报道定期通报制度,市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各县(区)局每半年向市局新闻宣传科报送本单位稿件发表情况,附上刊发文章复印件,注明刊登报刊名称、发表日期、版次、作者姓名;市局每半年通报一次宣传报道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局每年在全系统组织一次“市场监管好新闻”、“优秀通讯员”、“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不力,被媒体曝光或其他形式给予负面报道的;或违反相关新闻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实行严格的问责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新闻宣传工作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新闻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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