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scjdglj-2020-0100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0-06-11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
现将《2020年商丘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2020年商丘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2020年商丘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全国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局《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豫市监办〔2020〕93号)要求,结合我市食品流通和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各项措施,依法、便民、高效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小经营店登记、小摊点备案事项,按时办结率100%。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
二、实施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食品销售类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覆盖面、动态管理率达到100%;取得营业执照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覆盖面、动态管理率达到80%以上。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餐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和量化分级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
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制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经营者整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防控重大食品经营安全事故和负面舆情事件。
(一)加强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全年实现销售类食品经营者覆盖面、销售类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项目覆盖面100%,监督检查频次达到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二)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市监食经〔2019〕65号)要求,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项目清单,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随机查餐厅”行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落实省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安全透明监管阳光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行餐饮食品安全透明监管阳光执法工作,重点指导推动全市透明监管阳光执法工作规范开展。
四、加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监管
(一)加强农村食品经营安全监管。一是研究修订《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制定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服务规范》,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农村厨师的管理档案和数据库,强化农村厨师卫生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力度,切实加强农村厨师管理。二是加强农村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严查无证无照销售食品和销售来源不明、“三无”、超过保质期、假冒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压实供餐单位主体责任、学校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春、秋季学校食堂专项检查,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校园及周边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治理,进一步完善学校食品安全法规制度,提升我市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五、加强销售环节重点品种食品安全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推进面肉油乳果蔬五大产业转型升级、做好城乡居民“米袋子”“菜篮子”保障、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和非洲猪瘟动物疫病防控、支持豫酒转型攻坚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冷冻冷藏食品、保健食品、超市现制现售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酒类食品、米面油奶、食用农产品、猪肉等生猪产品为重点品种,以严查销售者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按照产品标签标识标示的贮存条件贮存食品、是否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的特殊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为重点内容,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六、加强重点时段食品安全监管
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决策部署,结合疫情发展形势,及时分析研判,强化工作部署落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以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春、秋季学校开学前后,中高招和旅游高峰期、重大活动期间为重点时段,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食品经营安全风险隐患。
七、加强重点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
(一)加强重点销售者食品安全监管。以销售类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自查评价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是否制定食品安全处置方案、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销售记录;严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管理档案,是否查验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文件(产地证明、供货商销售凭证),是否对销售者无法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产地证明、供货商销售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严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加强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监管。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备案率达到 100%。实施网络订餐“一次性封签”“无接触配送”,确保网络订餐配送最后一公里安全。实施智慧监管,推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 明厨亮灶”建设。积极探索“以网管网”,加强线上监测、比对、筛查,通过线上监测、线下联动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养老机构、建筑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景区、医疗机构等重点领域食堂及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分析研判餐饮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餐饮服务消费警示信息。
(三)加强重点领域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民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养老机构、建筑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景区、医疗机构等重点领域食堂及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分析研判餐饮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餐饮服务消费提示。
八、推动食品销售各类市场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二)组织放心食品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践诺活动,引导其主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组织食品销售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开展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活动,推动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采取调低食品安全风险等级、降低监督检查频次等措施,鼓励销售类小经营店实施食品安全管理“6S”模式、销售类食品经营企业开展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参与“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培育一批销售环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先进典型,引领全市销售环节各类市场主体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九、深入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一)深入推进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工作。落实省局《关于贯彻落实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和考核。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考题库等为主要内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充分发挥“豫食考核APP”在线学习培训和抽查考核作用,通过告知书、网络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软件使用覆盖面,规范餐饮制售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控能力。
(三)全面推行餐饮食品安全“6S”和“4D”规范化管理。落实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化管理现场会精神,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厨房革命”“厕所革命”,实行“6S” 和“4D”规范化管理模式,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四)深入推进“互联网 明厨亮灶”建设。提升“互联网 明厨亮灶”发展水平。落实省局“互联网 监管”系统建设工作部署,大力推进餐饮服务“互联网 明厨亮灶”建设,打造河南“互联网 餐饮安全监管”规范化品牌。结合河南省委政法委“雪亮工程”建设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商丘市学校食堂“互联网 明厨亮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全市所有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食堂“互联网 明厨亮灶”建设规范发展,大幅度提高覆盖率,幼儿园、小学实现全覆盖。
十、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督
积极参与修订《河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针对不同活动特点,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加强督导,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十一、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基础基层工作
(一)逐级分解落实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做到责任清晰、任务明确。
(二)负责食品经营安全日常监管的基层市场监管机构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经营环节各类监管相对人名录、监管相对人日常监管档案,并做到及时更新,实现各类监管相对人底数清楚,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有据可查。
(三)加强基层监管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执法技能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队伍的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为各项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保证。
(四)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2020年商丘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全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提升食品经营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局《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豫市监办〔2020〕93号)要求,结合我市食品流通和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思路
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掌握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重点品种等食品经营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控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检查依据
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进行。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规章。
三、检查重点
(一)重点区域
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和学校校园及周边。
(二)重点时段
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春、秋季学校开学前后,中高招和旅游高峰期以及重大活动期间。
(三)重点检查对象
1.销售环节。大中型食品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批发销售者,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提供者。
2.餐饮服务环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下同)、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连锁餐饮企业、旅游定点接待单位、农家乐、农村固定集体聚餐点(家宴城)等。
(四)重点品种
米、面、油、肉、蛋、奶、蔬菜、水果等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价格较低、少年儿童喜爱消费的辣条类食品、饮料类食品和方便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粽子、月饼、汤圆(元宵)等节令食品,酒类产品,大型超市现制现售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四、检查内容
(一)销售环节
1.食品销售者
(1)依法应该许可、登记、备案的销售者,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经营店登记证、小摊点备案卡,实际经营项目是否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经营店登记证、小摊点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相一致。
(2)是否实施食品安全6S管理模式,经营场所卫生状况、食品贮存陈列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评价,是否对自查评价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开展整改。
(4)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
(6)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销售者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7)取得《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销售者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8)是否采购销售有来源不明、无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超过保质期、腐烂变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
2.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1)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否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3)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4)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是否及时更新销售者档案,并依法保存。
(5)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对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市场内是否销售有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
(6)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市场内是否有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
(7)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8)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3.贮存服务提供者
(1)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是否依法备案。
(2)是否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3)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贮存温度、湿度和环境是否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否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4)贮存肉类冻品是否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5)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6)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
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是否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2)是否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
(3)是否对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提供网络平台服务。
(4)是否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
(二)餐饮服务环节
1.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
2.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要点表》中重点项执行情况。
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令)落实情况。
5.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和“互联网 明厨亮灶”建设情况。
6.学校食堂落实“6S”或4D管理模式情况。
7.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核查落实情况。
8.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和上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9.是否存在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等禁用物质的情况。
10.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苯甲酸、明矾、色素等限用物质的情况。
11.餐饮服务提供者环境卫生和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
12.熟食卤味、凉菜等冷食类食品制售情况。
13.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销售环节
1.全年实现两个全覆盖。即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销售环节所有监管相对人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明确的监督检查项目全覆盖。
2.监督检查频次与销售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相匹配。即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A级的,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B级的,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C级的,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每季度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3.市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局负责本辖区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餐饮环节
1.省局负责制定并实施省本级督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省局餐饮食品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每季度监督检查的省辖市不少于3个,省直管县(市)不少于2个,检查餐饮单位总数不少于25家(其中,要随机跟踪抽查不少于2家省辖市局本季度已督查过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对所有集体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市局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年度督查计划。按照省局工作要求和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商丘市实际,督查时从本级餐饮食品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商丘市餐饮环节“双随机、一公开”督查计划是每季度至少3个县区,每个县区至少10家餐饮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3.县(市、区)局负责制定辖区年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要求,明确时间安排、检查频次、内容要求、区域分工、责任落实、结果反馈等内容。按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填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对于发现的问题应监督整改落实,检查记录和整改结果形成档案留存,汇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六、结果公示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行政处罚、“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县(区)局要及时将整改情况和违法违规处置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将对各单位整改情况和违法违规处置情况开展“回头看”。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计划明确的监督检查任务和重点,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督检查任务与重点,责任分工、工作进度等具体内容,认真制定本地区年度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对照落实。
(二)各单位要统筹安排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现场检查等各类监督检查,要有针对性,可根据每次检查实际确定重点项目,不断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监管相对人和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负担。
(三)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要制作监督检查记录表等执法文书,并及时留存,归入监管相对人日常监管档案。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并在监管相对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要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以图片或影像资料形式记录监督检查信息,实现责任可追溯。
(四)有条件的县(区)局要以省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安全透明监管阳光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市监办〔2020〕6号)为基础,以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为重点,每周定期开展“透明监管阳光执法”行动,主动曝光执法行动全过程,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五)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整改的,要当场制作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开展整改情况复查;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及时申请立案查处。
(六)市局开展餐饮食品安全随机监督抽查应在每季度监督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形成督查情况通报,并在市局网站上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各县(区)局应将每季度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和整改处理结果以书面材料报市局备案。
(七)各单位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分析研判,对一些地区、一些监管相对人普遍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联合整治,切实防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形式主义,确保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公正、公平、廉洁、高效。不得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不得接受当地监管部门和餐饮单位的接待或馈赠。
(九)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工作成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