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0-021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7-27
发文字号: 商政办〔2020〕20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69号)文件精神,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兴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运用,促进我市“互联网+医疗健康”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便捷、实惠、安全的智慧医疗创新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快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让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兴技术赋能医疗健康服务,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便民惠民。以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托互联网等技术优势,提高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可及性。
坚持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加强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处理应用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增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坚持融合发展、共建共享。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盘活、整合现有资源,推动形成各方支持、依法开放、便民利民、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鼓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公立医院与5G通信运营商、先进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等积极开展合作,提升卫生健康行业整体信息技术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基本建成“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开展一批规范化“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服务,实施一批标准化“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形成一批创新性“互联网+医疗健康”成果,初步建成覆盖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支撑体系。
到2022年底,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能够有效提供丰富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配套政策、标准规范、监管体系建设同步协调完善,形成符合城市定位、适合社会发展,高效率、高满意度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医疗健康信息在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居民之间共享应用,医疗健康服务供给更加优化可及、医疗健康服务更加智慧精准、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疗健康服务业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1.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国家、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医疗、医药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融合应用,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升级改造基层云计算平台和区域卫生平台,完善全员人口、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基础资源数据库,建设覆盖全市区域的商丘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服务平台和数据云中心,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与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畅通政府、部门、区域、行业间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跨机构、跨区域互联互通和共享。做好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相关便民服务平台的数据、业务互联互通,支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口信息、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3.严格按照国家、省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和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强化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建设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为全市医疗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各医疗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已建的信息系统及平台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和整合。加快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在各级各类医院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提升“互联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4.升级改造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二级以上医院要具备功能完善的信息集成平台,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应用全省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升级改造院内各类信息系统,统一数据接口,实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换共享,以及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5.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医疗机构向电信企业申请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6.加强城乡各级医疗机构的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推动5G等先进通信、信息技术在医疗领域应用,建设5G试点智慧医院。(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体系。
7.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医院规范化建设,落实省互联网医院建设规范和评价标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8.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9.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基于卫生专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0.整合现有的远程医疗服务资源,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中心)。完善以卫生专网和医疗影像云、远程心电、远程胎心监护为核心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切实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卫生专网、云技术等手段,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1.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服务水平。
12.推进“智慧医院”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3.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增加健康商丘APP、健康商丘服务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等用户端的便民服务功能,实现就医导航、分时段预约挂号、候诊提醒、线上诊间支付、健康档案和诊疗记录查询、检验检查结果在线查询、健康教育、公共卫生信息发布以及个人事项的在线办理等医疗健康服务,不断提高医疗健康信息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改善居民的就医体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4.实现“就医一卡通”服务。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将自建的各类院内核心业务系统统一接入到市级电子健康卡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逐步推动实现居民身份证、电子健康卡、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多卡通用、脱卡就医。(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负责)
15.搭建应急移动处置中心系统,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医保结算服务。
16.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定价机制,完善远程会诊、远程诊断(影像、病理、心电、检验等)等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健全费用分摊机制,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使用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7.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广泛开展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的普及应用,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做好跨市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积极探索推进省内跨市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8.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做好与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做到审核监控数据实时传输,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9.推动电子健康卡、电子社保卡和医保电子凭证融合互通。按照“就医一卡通”改革要求,通过功能和平台融合推进电子健康卡、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融合互通,实现便民惠民。(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大力发展“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20.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充分利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健康体检、膳食消费、环境因素、流行病学因素、虫媒监测等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和挖掘,加强对各种传染病、慢性病、肿瘤、心脑血管等疾病的智能监测和精准预测。加强对老年人慢性病、儿童健康管理、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健康监测、严重精神障碍分类干预的在线管理,及时推送疫苗接种预约、健康体检、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内容流程、健康教育等便民服务信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1.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加强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利用互联网新媒体手段,向公众提供传染病流行预警、传染病防控知识和营养健康等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2.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到2021年底,我市公共卫生应急资源实施信息化高效管理。针对公共卫生风险事件实施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评估报告和协同管理。建立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研判、辅助决策和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3.建立网络健康教育平台,利用互联网开展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提供群众健康状况自我评估服务及矫正建议,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提升“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4.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5.逐步实现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提升群众信任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发展“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26.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建立处方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智能风控处方监管,药品零售企业自愿加入相关平台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优质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7.搭建药品管理系统,对医疗费用进行有效管理、节省支出,监管溯源,监督药品安全,增加药品效益,及时掌握和发布短缺药品供求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九)加快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28.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性病筛查、主动干预。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质量和安全监管。
29.建立统一的市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依托医疗机构、医学科研机构、互联网企业联合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质量控制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要将互联网医院、远程诊疗行为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县级及以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
30.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
31.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配合国家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规章、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保护个人医疗健康隐私信息,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安全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应急演练。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要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区)、各单位要将“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医院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投入,形成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长效保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措施,抓好任务落实,全力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支持全民健康信息化基础建设,重点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项目建设、运维和管理。
(三)营造良好环境。积极培育“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大力宣传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措施及成效,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